犯罪男子朱莉,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漢族,被捕前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裏區歐洲新城小區D座19層1號門。
2010年7月5日,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上訴,於2011以(2010)黑刑壹號刑事判決書,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滿朱莉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07.他是2011,1,21被送到我們監獄的。
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罪犯能認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服從管理教育,積極接受改造,認真遵守監規紀律,處處以監獄服刑人員行為準則要求自己的言行。
在擔任監區假山綠化員期間,敢於大膽管理,不怕辛苦,處處起到表率作用,較好地完成了政府下達的各項改造任務。在學習上,我能認真參加“三門課”,愛護教學設施,考試合格。
總而言之,犯人確實表現出悔悟。在計分考核中,累計有效加分為154,其中年度有效加分為64。榮獲2015監獄級罪犯改造積極分子。經監區、刑罰執行科、監獄、監獄檢察廳研究,同意上報該犯減刑。
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壹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建議對滿崗罪犯減刑兩年。特提請審查裁定。
《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已經2004年3月2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6日起施行。1990 165438+10月6日,司法部令第。12《罪犯改造行為守則》同時廢止。
監獄罪犯行為準則是罪犯接受改造時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是評價罪犯改造表現的基本內容,是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基面
第壹條。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紀律。
第二條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認罪悔罪。
第三條愛祖國,愛人民,愛集體,愛學習,愛工作。
第四條禮貌誠信,互助友愛,勤儉自強。
第五條依法行使權利,通過正當的方式和程序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服刑期間,應當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壹)不超過警戒線和規定區域,在無人監管的情況下行動。
(二)不藏匿現金、刀具等違禁品。
(三)不私自與外人接觸,索要、借用、交換或轉移錢物。
(四)會議期間不私自傳遞信件、現金等物品。
(五)不準擅自使用保溫、攀爬和挖掘物品。
(6)不偷不賭。
(七)不打架,自傷。
(8)不要結夥欺負別人。
(九)不得傳播犯罪手段或者教唆他人犯罪。
(十)不練習和傳播有害氣功和邪教。
以上內容參考:服刑人員行為規範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