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影響最終的判決,構成犯罪。罪名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
所謂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是指證人變更、否認已向司法機關提供符合客觀情況的實事求是的證言內容。
所謂提供偽證,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的、不真實的、不符合事實真相的證言,如威脅、引誘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作虛假證明;或者讓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作有利於委托人、被代理人的證言等。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應當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認為民事訴訟中作偽證構成犯罪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刑法學界對民事訴訟中發生的偽證能否構成妨害司法類犯罪爭議較大,主要集中在以下兩方面:
(壹)是民事訴訟過程中能否構成妨害司法類犯罪。有的認為,妨害司法類犯罪只能適用於刑事訴訟過程中,不能適用於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過程中;有的認為,妨害司法類犯罪應該適用於所有的訴訟過程中,當然包括民事訴訟。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壹款妨害作證罪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並未限定妨害司法類犯罪發生在何種訴訟過程中。
(二)是指使他人作偽證是否需要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有人認為,以暴力、威脅、賄買這三種犯罪手段涵蓋了後面阻止證人作證和指使他人作偽證兩種情況。有人認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壹款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與指使他人作偽證是並列關系,阻止證人作證與指使他人作偽證兩種行為的危害程度不同,後者明顯大於前者,因此,對前者加上了以“暴力、威脅、賄買”這三種手段加以限制,而對後者在構罪上則放寬了限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