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訊逼供沒證據怎麽辦 被刑訊逼供了身體傷痕就是證據。 如何保留被刑訊的證據或者線索 1、盡可能不要承認自己沒幹過的事情。 即使被刑訊逼供了,也盡可能盡可能不要承認自己沒幹過的事情。因為 公訴 人、法官有可能會無視妳提出的“被刑訊逼供”的抗辯理由,而直接以妳的有罪供述作為定案依據。所以如果作了有罪供述,後面被判有罪的風險就會急劇增大。 如果被折磨得痛苦了,可以以裝死、慘叫、暫時承認但做筆錄時死都不認等方式來換取短暫的環節;如果被折磨得實在受不了、按著辦案人員的意思認了,至少妳可以用最後壹招:不簽名。 這裏尤其要註意的是:如果做筆錄的時候有監控,且是先被折磨到妳服軟了再帶到監控下做筆錄的話,絕對不要承認!有罪供述的監控視頻證明力是很強的,在此情況下身處不利地位的妳,要承擔推翻有罪供述視頻的舉證責任,困難很大。 還有壹點:筆錄往往會在最後面多記壹句:“問:妳是否受到刑訊逼供?答:沒有。”要是遭受了刑訊卻發現筆錄裏面有這句,千萬別簽名! 2、盡可能保留自己被刑訊的證據。 排除非法證據,首先要由妳本人來證明“有可能”被刑訊逼供,或者提供可供調查的線索。 (1)牢記偵查人員的警號和長相。 (2)牢記被刑訊的時間、地點和具體方式、受創部位。 牢記時間,是因為現在要求訊問時要同步錄像,所以不大可能再出現壹邊打壹邊訊問的情況,更大的可能是先打壹頓,打得妳老實了再開始訊問。那麽就會出現被提押時間和開始訊問時間之間存在空白期的情況;而在排除非法證據的時候,這是重要的可疑線索之壹。前段時間 廣東 省高院對壹宗案件判處無罪,認定被告人有罪供述無效的原因之壹就是他在被提押後、訊問前存在空白期。 要牢記地點、方式、受創部位、甚至包括自己當天穿的衣服等各種細節,是因為在排除非法證據的時候,這些都屬於重要細節。如果妳記錯了,前後說法不壹致,那也很難取信於調查人員。 (3)主動要求對自己進行人身檢查。 有些地方的看守所在嫌疑人被提訊之後還押時,會對人身進行檢查。如果有,壹定要提出自己哪裏受傷,要求進行檢查。 (4)告訴同倉的囚友自己被刑訊的細節和身體狀況。 訊問完回到被關押的場所(或者說監室,我們這裏叫作“倉”),壹定要告訴同倉的囚友自己被刑訊的細節,將來妳就指望著他們為妳作證了。尤其是那些快要刑滿的、已判決要送去監獄服刑的、可能被調去其他監室的人員,更要告訴他們。因為同倉的人員有可能是妳進入審判階段後與妳串通好的,證言的效力較弱;而那些早就與妳分開的人員在之後沒有接觸妳的機會,證言的效力也更強壹些。 如果因刑訊手段(比如很多鬧庭律師常在微博上宣傳的電擊、潑冷水後吹風扇等手段,雖然不知道是真是假)而生病,同樣也要讓妳的囚友知道,並且告訴看守所的醫生病情,索要藥物。壹般看守所的醫生給藥會有記錄的,這也是個可供調查的線索。 被刑訊後回去,第壹時間去找監所的檢察員,這是妳在這個階段唯壹也最有可能指望的人員。把妳被刑訊的情況詳細告訴他,要求做筆錄,要求對妳的身體進行檢查,等等。 3、抓住壹切投訴的機會。 在後面的每個訴訟階段,都要提及自己被刑訊這回事。甚至在判決之後的二審、申請再審等等階段,也仍然可以提。但提的時候,壹定要有理有論,把經過說清楚,提供可供調查的線索。如果沒有線索光是嚷嚷自己被刑訊了,辦案人員壹般不會理妳的。 4、找個好律師。 找個好律師,在他會見妳的時候,妳就把自己被刑訊這事告訴他,把可供調查的線索告訴他,讓他去進行調查。願意認真幫妳去跑這事的就是好律師,所以也別坑了人家,別沒挨打卻騙律師說自己被刑訊了;要是律師跑了卻沒改變現狀也別怨他, 律師費 還是該給的,畢竟決定權在公檢法手裏。 千萬別找那些鬧庭律師,不要看他們微博刷得猛,跟法官公訴人吵架吵得兇,他們只是拿妳被刑訊這事炒作他們的名氣和收入罷了,但並不是真正關心妳是否真的被刑訊,也不關心妳被刑訊這事有沒有調查清楚。 5、明確被刑訊不等於無罪。 沒幹這事與幹了這事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前者妳的有罪供述是關鍵的定案證據,後者妳的有罪供述可有可無。如果真的沒幹這事,那排除妳的有罪供述之後,剩余的證據是無法認定妳構成犯罪的。如果實際上幹了這事,那即使沒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通常其他證據也仍然足夠定妳的罪。 刑訊逼供只是為自己辯護無罪的理由之壹,而不是全部理由。壹個好律師,可以抓住證據之間的漏洞為妳作無罪辯護,而不僅僅是拿刑訊逼供說事。這也是好律師和鬧庭律師的根本區別:鬧庭律師只會申請回避和刑訊逼供這兩招,好律師卻是從證據漏洞、程序毛病、事實不清、法律適用等多個角度進行辯護 對於刑訊逼供等還有疑問的話,建議妳點擊網在線咨詢系統,與網律師壹對壹的進行溝通。
法律客觀:刑訊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員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折磨被訊問人的肉體或精神,以獲取其供述的壹種極惡劣的審訊方法。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壹的;(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犯本條所定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