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可能會因為公安系統的不完善而受傷。壹旦發生傷害案件,往往需要對傷害進行司法鑒定,以衡量後續審判的刑事和民事責任,維護受害人的權益。壹、司法鑒定委托書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出具《傷害鑒定委托書》,告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害鑒定。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害鑒定標準、受害人當時的傷情和醫院診斷證明,符合即時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後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傷情復雜,不具備即時鑒定條件的,應當自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傷情復雜,不具備即時鑒定條件的,應當自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出具鑒定文書。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壹時難以鑒定的,應當在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出具鑒定文書。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鑒定: (壹)傷情嚴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2)傷者請求進行傷情鑒定的;(三)嫌疑人與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法醫有權以當事人材料不全為由拒絕受理,拒絕提供完整的病歷資料或進壹步檢查。如果辦案單位不能出具委托書,提供完整的鑒定所需材料,法醫不能正式受理,不能出具正式的鑒定文書。二。損傷鑒定程序為進壹步規範和加強全市公安法醫損傷檢驗鑒定工作,確保法醫鑒定的公開、公平、公正,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辦案質量,根據《公安機關辦理損傷案件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廈門市局於05年6月5438+00+05日制定下發。(壹)是明確的管轄權劃分。《規定》明確,公安機關承辦傷害案件需要進行法醫損傷鑒定的,應當委托具有檢驗鑒定資質的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對人體損傷程度進行鑒定。鑒定機構原則上按照案件管轄原則受理工傷鑒定。各分院的鑒定機構接受本分院承辦的傷害案件的傷害鑒定。水陸交通分局的法醫損傷鑒定由分局受理和檢驗,市局法醫參加鑒定,出具加蓋市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印章的鑒定文書。市局鑒定機構受理市局、機場公安局業務部門主辦的傷害案件鑒定、分局鑒定機構提出的復查鑒定和領導交辦的其他案件鑒定。(2)是明確責任和任務。案件承辦人是鑒定的委托主體,應當在受理傷害案件後24小時內出具傷情鑒定委托書,指定單位人民警察帶領鑒定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那些體表受傷且可能不構成輕傷以上的人應在傷害消失前得到確認。委托單位應當對鑒定人提供的病歷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並在病歷復印件上蓋章確認。法醫出具的鑒定書僅對辦案單位確認的病歷有效。委托單位在出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前,必須認真調查確認當事人已受傷害的客觀事實。(3)是細化工作環節。規定要求,鑒定人必須持有辦案單位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本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病歷原件及復印件及相關輔助檢查資料(如x光、CT、MRI等。)並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及時受理並進行法醫檢驗。經審查,認為提供的病歷資料不完整或者需要醫務部門檢查的,委托單位負責督促當事人及時進行相關檢查,收集並提供完整、必要的病歷資料。法醫有權以當事人材料不全為由拒絕受理,拒絕提供完整的病歷資料或進壹步檢查。個別案情緊急,需要對傷者傷情程度作出初步判斷的,法醫可以根據病歷和傷情出具臨時、簡易的《初步傷情檢查意見書》,辦案單位可以根據該意見采取相應的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但不得作為結案的依據。應急處理結束後,辦案單位應當盡快辦理正式委托手續。法醫接受檢驗鑒定後,應認真登記各種臺帳、原始檢驗記錄和閱片記錄。如果傷口或疤痕的長度處於臨界值,至少要有兩名法醫專家在場,並貼上不小於原長度的刻度拍照固定。涉及面部毀容、關節運動功能、視力和聽力檢查,可能為輕傷以上的,應在傷後3-6個月進行檢查,視力和聽力應有相應的客觀檢查記錄。法醫損傷鑒定標準為重傷鑒定標準、輕傷鑒定標準(試行)、輕微傷鑒定標準(中國人民* * *和國家行業標準GA/T 146-1996)、重傷和人身傷害鑒定標準的解釋。法醫損傷鑒定文書的格式和內容應符合規範要求。鑒定文件應當包含被鑒定人的免冠照片和人體需要鑒定的所有受傷部位的詳細照片。復雜損傷、外傷等疑難鑒定需要聘請專家討論會診。辦案單位應制作鑒定邀請函。經分局領導批準後,由市局刑偵支隊技術處法制科聘請1至3名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咨詢結果可以作為司法鑒定人作出鑒定結論的重要依據。辦案單位應當承擔聘請專家的相應費用。法醫接受傷情檢驗鑒定委托後,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害鑒定標準和鑒定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如果辦案單位不能出具委托書,提供完整的鑒定所需材料,法醫不能正式受理,不能出具正式鑒定。三。傷情司法鑒定委托書怎麽寫?壹般是警方寫司法鑒定委托書,提交給相關司法鑒定執行機構。具體格式如下:寫案件編號、委托人、聯系人、聯系電話、聯系地址、郵編、委托日期、檢驗人、委托事項及要求、檢驗材料、案件摘要、被鑒定人情況: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職業。報告發送方式:自弱郵寄:1。鑒定工作按照國務院法律部頒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定的程序進行。2、檢驗工作符合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或本機構的技術規範。3.被告知本案鑒定人後,如有必要,委托人可在兩天內向鑒定人申請回避。4.委托人應當如實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客戶應對因提供虛假信息而產生的後果負責。5.委托方應提供符合檢驗要求的檢驗資料。檢驗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鑒定或檢驗結果僅供參考。6.接受委托後,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評估人員有權終止合同履行:(1)因不可抗力導致評估無法繼續進行;(2)確需補充鑒定材料且無法補充的;(3)發現難以解決的技術問題。7.評估時間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完成。因補充鑒定材料或遇到疑難問題確需延長鑒定期限的,須經雙方同意。8、根據以下標準(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協議),鑒定費為人民幣。(大寫:圈)備註:委托人年月日(簽名或蓋章)和受理機構鑒定人年月日(簽名或蓋章)。總結壹下,傷情司法鑒定委托書就是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親友受理傷情案件後,公安機關在24小時內出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然後相應的司法權利得到保障。如果被害人不同意傷情司法鑒定結果,可以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鑒定或者委托相關律師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