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湄公河10.5案終極兇手真名是什麽?

湄公河10.5案終極兇手真名是什麽?

(2011) 10.5金三角中國船員遇害案,也被稱為湄公河慘案。2065 438+00.5 4月25日,“10.5”案件聯合專案組將該案主犯糯康抓獲。2065438+2003年3月1日,該案主犯糯康、桑康紮薩、依萊、紮西卡在雲南昆明被執行死刑。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被告人糯康,男,10月8日出生,1969 165438,緬甸聯邦撣族,曾住緬甸撣邦葉萌鎮(市)X區X棟。2012 5月10被捕。現在下註。

被告桑康紮薩,男,1951年出生,泰王國國籍,撣族,住。泰國清萊府Macfaruan縣X區X鄉X。2012 7月19被捕。現在下註。

被告依萊,男,265438年6月+265438年10月+0,1957日出生,國籍不明,泰國籍,住。泰國清萊府湄賽縣陽芒坎區X鄉X。2012 7月19被捕。現在下註。

被告紮西卡,男,29歲,拉祜族,住緬甸李大齊縣X村(以上信息系自述),國籍不詳。2012 7月19被捕。現在下註。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糯康、桑康紮薩、依萊犯故意殺人、販賣毒品、綁架、劫持船舶罪,被告人紮西卡犯故意殺人、綁架、劫持船舶罪壹案。2012,165438年10月6日,認定被告人糯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認定被告人桑康紮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劫持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被告人依萊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劫持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紮西卡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劫持船只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決定執行死刑,並處罰金50萬元。宣判後,糯康、桑康紮薩、依萊、紮西卡提出上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於2012 12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我院核準。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復核。現在審查結束了。

經審查確認:

1.糯康犯罪集團長期盤踞在湄公河流域的“零星島嶼”上進行犯罪活動。201110年9月底,為報復中國船被緬軍征用剿滅集團,被告人糯康與被告人桑康紮薩、依萊、翁密、農洛(均另案處理)合謀劫持中國船,殺害中國船員,並在船上種植毒品。依萊按照糯康的安排,在湄公河沿岸布置眼線,選定停船殺人的地點,與欒洛、泰國的不法軍人壹起制定具體的栽贓、查緝船只的計劃。

??2065 438+0165438 10月5日上午,在糯康的授意下,在桑康紮薩的指揮下,翁密帶領、萬翔、嚴湍、嚴索(均另案處理)等人,攜帶槍支,乘坐快艇,向湄公河“索崩”與“散沙島”之間“直奔要點”。被告人紮西卡、紮波、紮托波(均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接到翁密等人的通知後,火速“趕到”參與武裝搶劫。泰國清萊清盛縣中區清盛-美賽路1組湄公河上的壹棵雞果樹處,有兩艘船被劫持停靠。翁密、紮西卡、紮波等人向船上中國船員開槍射擊,乘快艇逃離。按照與依萊和弄洛的約定,等候在岸邊的非法泰國士兵立即向兩艘中國船只開槍,然後登船繼續射擊,並將中國船員屍體拋入湄公河。

案發當日,經現場勘查,在“渝興8號”駕駛室內發現被害人楊某佳屍體,在“渝興8號”、“華平8號”上查獲疑似毒品919600。同月7日至11,黃(A)、王(A)、邱(A)、蔡(A)、楊(B)、李(A)、楊(C)、文(A)、王(B)、曾(A)、何(A)、陳(A)被蒙住雙眼、被捆綁後先後在清盛港附近打撈上岸。經鑒定,以上13人均為槍傷死亡;查獲的毒品嫌疑人為甲基苯丙胺,凈重84516.01g,含量9.7%–22.14%。

2.糯康的犯罪集團長期以來在湄公河流域非法攔截和檢查船只並扣押財產。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紮薩、翁密、紮西卡、紮波在湄公河沙灘劫持中國籍貨船“玉溪3號”船長和老撾籍客船“金木棉3號”船長為人質。次日,中國貨船1、CNPC 1、玉溪3號被劫持至孟巴裏奧附近海域三石附近,15名中國船員被扣為人質。後將1車長鐘某佳強行帶走,與羅某佳、冉某佳壹同關押。羅某佳、冉某佳在被扣押期間被捆綁毆打,並被迫聯系老撾金木棉花公司和“鄭新1”的投資方支付贖金。經余某某與糯康派出的代表交涉,4月6日下午,羅某將2500萬泰銖贖金交付被告人依萊,羅某甲、冉某甲、鐘某甲被釋放。三艘中國貨船及其船員被緬甸政府解救。

上述事實有壹審、二審質證確認的《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以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公安局瀾滄江水分局接警、受理刑事案件筆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國籍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內河船舶檢驗證書簿、船舶註銷登記證書、船舶買賣合同、緬甸交通運輸部李大齊縣國際國內河流與航道開發管理局說明、緬甸撣邦第四特區警察局證明;案件日報表、屍檢報告、13遇害船員法醫證據移交文書、死亡證明、證據提取清單、DNA鑒定報告、屍體打撈和屍檢照片、中國偵查機關制作並調取的被害人身份證明和船員資格證明;《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移交犯罪嫌疑人糯康的備忘錄》、《雲南省公安廳關於犯罪嫌疑人國籍和身份的問詢函》、《泰國內政部中央登記處登記材料》、 緬甸移民部移民與戶籍管理司的證明、緬甸駐昆明總領事館的復函、緬甸內政部和警察部隊請求國際刑警組織支持和配合抓捕逃犯糯康的信函。 國際刑警組織緬甸國家中心局對緬甸通緝犯糯康的調查報告,國際刑警組織2010年3月29日對糯康的紅色通緝令,泰國清萊法院對糯康簽發的逮捕令,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拘留證;泰國第五物證鑒定中心事發地點調查工作組的調查報告及物證清單、泰國第五物證鑒定中心子彈鑒定組的調查報告、泰國中央物證鑒定局生物和DNA鑒定組的調查報告;泰國第五證據鑒定中心和清萊府證據鑒定部門對玉興八號和華平號案發現場進行了調查,提取了捆綁物、子彈、彈頭、彈片、煙蒂、肉屑、血跡、衣服等樣本,以及扣押記錄、扣押毒品照片、案件每日情況報告、毒品證據報告、毒品檢驗和初步調查情況。老撾金木勉俱樂部借條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公安局認可的證據清單;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和照片;老撾、泰國證人黃某乙、何某乙、何某兵、郭某乙、周某乙、唐某乙、王某兵、張某乙、羅某乙、余某某、羅某兵、楊某丁、倪某、鐘某乙、楊、李某乙、唐某乙、李某兵、李某丁、孫某某、譚某某、鐘某乙。王某(丁某)、高某某、某甲、王某武、肖某甲、楊某旭、楊某庚、曾某乙、康某某、丁某甲、陶某某、張某兵、蘇某甲、楊某新、李某(醜)、李某銀、乙、蘇某、楊某仁。趙某甲、任某某、李某(司)、陸某某、冉某乙、冉某丙、黃某丁、鄧某乙、馬某某、丁某乙、周某乙、肖某乙、余某某、趙某乙、蘇某兵、王某旭、郭某乙。被害人羅某佳、冉某佳、鐘某佳、C的陳述及辨認筆錄;確認了同案被告人翁密、尤、董巖的供述和辨認筆錄,同案被告人紮托波、紮波的供述。被告人桑康紮薩、依萊、紮西卡也供認不諱。被告糯康曾經供認。足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糯康、桑康紮薩、依萊夥同泰國非法軍人,組織、指揮犯罪集團成員劫持貨船“裕興8號”、“華平8號”,並故意投放、押運甲基苯丙胺,然後殺害被捆綁、控制的船員。糯康、桑康紮薩、依萊還策劃組織武裝劫持中國船舶“鄭新1”、“鐘繇1”、“玉溪3號”,綁架中國公民作為人質索要贖金,數額特別巨大。上述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販賣毒品罪、綁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告人紮西卡積極參與武裝劫持船舶、綁架人質索要贖金,並槍殺中國船員,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舶罪。糯康、桑康紮薩、依萊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該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懲處;紮西卡作為犯罪集團成員,在其參與的* * *共犯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上述四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嚴重,均不能從輕或減輕處罰,依法應予懲處。壹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壹)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核準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第1765號維持壹審,以故意殺人罪、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糯康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綁架罪無期徒刑,劫持船只罪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桑康紮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劫持船只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依萊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劫持船只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紮西卡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劫持船只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決定執行死刑,並處罰金五十萬元。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是金·。

?代理法官常朝輝

?代理法官劉妙香

2013年1月29日

?簿記員肖波

  • 上一篇:律師證C證難不難考?可以C證的地區是包括哪些?
  • 下一篇:哪個律師事務所最好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