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憲法對陪審團的建立有更多的規定:
美國聯邦憲法第三條規定,除彈劾案外,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須由陪審團審理;
憲法第六修正案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享有由公正的陪審團迅速公開審判的權利;
憲法第七修正案規定,在普通民事訴訟中,如果爭議價值超過20美元,應保護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美國憲法及其修正案確立了刑事和民事訴訟中的陪審團制度。壹般來說,如果刑事案件被指控的刑期超過6個月,被告有權要求陪審團審判;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沒有要求陪審團審判的天然權利,但可以提出申請,經法官批準後成立。
因此,根據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七條,《小爸爸》中的文章也有權要求法院組織陪審團審判。
那麽陪審員和法官有什麽區別呢?他們有什麽分工?在“陪審團審判”的情況下,陪審團和法官有明確的職責分工。前者負責查明案件事實;後者負責法律的適用。例如,在刑事案件中,陪審團的主要職責是根據現有的證據決定被告是否犯了檢方指控的罪行(在某些司法管轄區,陪審團還會決定是否應當適用死刑)。如果陪審團認定被告有罪,法官將依法對其判刑。如果陪審團認為被告無罪,法官將宣布釋放他。此外,根據“壹罪不二審”的原則,被告不得因同壹罪行再次受審。換句話說,陪審團的無罪判決是最終的。
因為陪審團的作用如此重要,雙方的法官和律師都非常重視陪審員的挑選。美國法律也制定了壹套挑選陪審員的具體規則。挑選陪審員的基本程序是:首先,法官從當地選民的登記名單中隨機抽取壹定數量的人,並寫信詢問他們是否能擔任本案的陪審員。初選人數主要看案件在社會上的影響力,從幾十人到幾百人不等。
在美國,當陪審員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所以被稱為陪審員義務。只要妳報稅,法院就會根據稅單上的地址通知妳成為陪審員。而且通知上還說,如果不在約定時間報到,可能會被逮捕。所謂義務就是沒有報酬,只是每天幾十塊錢的補貼。大公司往往會讓員工領工資,說明公司是在為國家盡義務,而小公司或者自己的企業是真的在為國家盡義務。雖然大多數美國人認為擔任陪審員是公民的義務,但現實中有很多人逃避這壹義務。他們要麽怕受牽連,要麽怕耽誤時間。面對這種情況,壹些法官不得不采取懲罰措施。比如,對於那些被認為故意逃避陪審團職責的人,有的法官以藐視法庭罪對他們罰款,有的法官命令他們第二天“坐在法庭上”壹天,有的法官命令他們在法庭上“拘留”壹天。但如果真的很難參加陪審團,可以要求法官變通。但是,當涉及到像辛普森這樣的世紀大案時,許多人會爭先恐後地成為陪審員。因為有些人可以在結案後把自己的故事賣給媒體或者自己寫書。但通常在曠日持久的案件中,法院會優先考慮讓退休人員擔任陪審員。
即便如此,也不是每個人都能擔任陪審員。希望擔任陪審員的美國公民被要求具備以下特征:對法律裁決結果沒有個人利益,在辯護過程中不偏袒任何壹方,無犯罪記錄,通曉英語。
經過初步篩選後,他們不會立即成為陪審員,這些人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到法庭接受“法庭選舉”。這是挑選陪審員過程中最關鍵的時候,雙方律師都要參與。有人稱這是壹場正式審判的“前哨戰”,它往往具有預先決定勝負的意義。
雙方律師對陪審團的候選人都有否決權。有兩種形式:壹種叫做“理性否決”或“理性回避”;壹種叫“無理否決”或“強行退出”。法律對後者的頻率有具體規定。比如,在可判死刑的案件中,雙方律師有權各“無理否決”20次;在可判處徒刑的案件中,各有10次;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各有三次。因為不需要向法庭陳述“無理否決”的理由,兩位律師都非常重視這些機會。在詢問候選人的過程中,他們盡量了解候選人的社會地位、個人經歷、民族血統等等,盡可能把那些在審判中可能傾向對方的候選人排除在陪審團之外。
陪審團成員確定後,法官會讓所有陪審員宣誓將公正審理案件,然後審判程序開始。在審判過程中,陪審員的姓名和身份是保密的,除非他們願意向外界透露。普通案件的陪審員可以回家,但如果案件引起轟動,他們必須被隔離,不允許看報紙和電視新聞,甚至可以和法警壹起去雜貨店買菜,以確保他們不與外界接觸,以維持公正的判決。可以說,在此期間,陪審員的自由甚至比本案中的嫌疑人還要小。他們壹起住在壹個與世隔絕的地方,每天被法警的車運送到法院。壹般不能見親友,不能看未經法警審查的電視新聞和報紙,以免輿論影響其事關司法的案件。
庭審結束後,法官通常會告訴他們,無論妳是社會名人還是家庭主婦,妳都有同樣的權力。不需要任何專業的法律培訓,也無法掌握法律條文。妳只需要用生活中的感受來判斷證據。
妳可能知道,在民事法庭上,在判斷對錯時,少數服從多數;在刑事法庭上,有罪或無罪的裁決必須是所有陪審員的壹致意見。如果有壹票反對,有罪或無罪的裁決就不能成立。每個評審團由12名正式成員和3名候補成員組成。如果有人有幸被選上,在整個庭審過程中,不得與任何人討論案情。此外,未被選上的在場人員也將被視為履行了陪審團職責,在12個月內不得再次被法院錄用。
為了保證盡可能多的普通人參與陪審團,同時防止少數陪審員長期擔任陪審員,成為實質上的“編外法官”,失去陪審員作為外行人的獨特視角和價值觀,國外對陪審員的任期有嚴格限制。在普通法體系中,每個案件審理前臨時組成陪審團,案件審理後立即解散。陪審員的任期限於他們審理的案件。
為了防止陪審員枉法瀆職,這些國家對違反法律的陪審員的責任做出了嚴格具體的規定。
關於美國的陪審團制度,琳達這樣評價: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也有很多爭議。這似乎是美國司法系統中最薄弱的壹環。陪審員是隨機挑選的,來的人五花八門,有不同的種族和膚色,不分職業、知識和文化。在美國,最厲害的是法律團隊。為什麽要找壹群“外行”做“法官之上的法官”?在美國,所有理解和認同這個制度的人,從來都不認為這是壹個完美的制度,只是找不到更好的制度。這就好比美國人有時候開玩笑說的:如果不拿陪審團制度和其他國家的制度比,那真的很可怕。美國第三任總統傑弗遜認為,在維護民主方面,陪審團制度比投票權發揮著更重要的作用。
當然,陪審團制度有明顯的弱點。壹切“法治”都會被“人治”所混淆,“人民”會參與最初的立法、審判和最終的判決。陪審團制度設計認為,如果壹切都是清楚明顯的,普通人的智力就足以做出判斷。美國人之所以堅持使用陪審團制度,是因為陪審員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縱和控制的。
陪審員獨立於政府、司法系統和任何政治勢力。他們的判斷是普通人在法律對陪審團的規定下會做出的判斷。他們可以隨叫隨到,朝廷為他們保密,讓他們沒有心理負擔。只要他們不想露臉,就永遠不可能被周圍的人知道。當然有壹個基本條件,就是這個社會是自由的,普通人不受任何控制。
關於陪審團制度,不得不提三部電影,會讓我們對陪審團制度有更多感性認識。
壹部是悉尼·盧曼特導演的《12怒漢》,亨利·方達飾演8號陪審員。
二是《失控的陪審團》,表現了陪審團制度的壹些缺陷,不失為壹部反思之作。
第三部是尼基塔·米哈爾科夫的俄文版《12個憤怒的人》,向盧特曼的《12個憤怒的人》致敬。
有時間的時候我們不妨四處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