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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陪審團制度只對嚴重的刑事案件適用嗎?

錯。

美國的聯邦憲法中有更多的關於陪審團設立的條文規定:

美國聯邦憲法第三條規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審判,除彈劾案外,都必須有陪審團出庭;

憲法第六條修正案規定,刑事訴訟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審團迅速和公開審理的權利;

憲法第七條修正案規定,在普通民事訴訟中,如果爭執價值超過20美元,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就應該得到保護。

《美國憲法》及其修正案確立了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的陪審團制度。壹般說來,刑事案件被控刑期6個月以上,被告有要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沒有要求陪審團審判的當然權利,但可以提出申請,經法官批準後設立。

所以依據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七條,《小爸爸》裏的文章也有權要求法庭組織陪審團審理。

那麽陪審員和法官有什麽區別?他們又有些什麽分工呢?在“陪審團審”的情況下,陪審團和法官有明確的職責分工。前者負責認定案件事實;後者負責適用法律。以刑事案件為例,陪審團的主要職責是根據這些可以采用的證據裁定被告人是否犯有公訴方指控的罪行(在有些司法管轄區,陪審團還要就應否適用死刑的問題做出裁決)。如果陪審團認定被告人有罪,法官便依法量刑。如果陪審團認定被告人無罪,法官便要宣布釋放該被告人。而且根據“壹事不二審”的原則,該被告人永遠不得再因此相同罪名接受第二次審判。換言之,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具有終審效力。

由於陪審團的作用如此重要,所以法官和雙方律師對陪審員的挑選都非常重視。美國的法律也制定了壹套具體的挑選陪審員的規則。挑選陪審員的基本程序如下:首先,法官從當地選民的登記名單中隨機地選出壹定數量的人,寫信詢問他們是否可以擔任本案的陪審員。初選人數的多少主要視案件在社會中的影響大小而定,少則幾十人,多則數百人。

在美國,當陪審員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所以稱為Jury Duty(陪審義務)。只要妳報稅,法庭就會按照稅表上的地址通知妳去當陪審員。而且通知上還說,如果妳不在指定的時間去報到,就可能逮捕妳。所謂義務,就是沒有報酬,只是每天給幾十美元的補貼而已。大公司往往會允許雇員帶薪,那是公司在為國家盡義務,而小公司或自己的買賣就真是自己為國家盡義務了。雖然壹般的美國人都認為擔任陪審員是公民的義務,但是在現實中逃避此項義務者大有人在。他們或者是怕受牽連,或者是怕耽誤時間。面對這種情況,有些法官不得不采取懲罰手段。例如,對那些被認為是故意逃避陪審義務的人,有的法官以藐視法庭罪處以罰款,有的法官命令其第二天再到法庭“罰坐”壹天,還有的法官下令將其在法院“拘留”壹天。但如果參與陪審真有困難,可以要求法官通融。不過碰上像辛普森那樣的世紀大案時,許多人會搶著當陪審員。因為結案後有的人可以將經歷的故事賣給媒體,或是自己寫書。但通常法庭會優先考慮退休的人在曠日持久的案子中當陪審員。

即使如此,也並非誰都可以充當陪審員,要充當陪審員的美國公民被要求具有如下特點:對法律裁定的結果沒有任何私人利害關系在內、在抗辯過程中不偏袒任何壹方、沒有犯罪前科、通曉英語等。

通過初步的篩選後,並非馬上就是陪審員了,這些人還得在指定時間到法庭接受“庭選”。這是挑選陪審員過程中最為關鍵的時候,雙方律師都要參加。有人稱這是正式審判的“前哨戰”,而且往往具有預決勝負的意義。

雙方律師對陪審團的候選人有否決權。這有兩種形式:壹種叫做“有理否決”或“有理回避”;壹種叫做“無理否決”或“強制回避”。法律對後者的次數有具體規定。例如,在可以判處死刑的案件中,雙方律師各有20次“無理否決”權;在可以判處監禁的案件中,各有10次;在其他輕微刑事案件中,各有3次。 由於“無理否決”不必向法庭陳述理由,所以雙方律師都很重視這些機會。他們在詢問候選人的過程中,千方百計了解其社會地位、個人經歷、種族血統等情況,以便盡量把那些可能在審判中傾向對方的候選人排除在陪審團之外。

陪審團成員確定之後,法官就要讓全體陪審員宣誓將公正地審理此案,然後庭審程序開始。在審判過程中,陪審員的姓名和身份都是保密的,除非他們自己願意向外界披露。壹般的案子陪審員是可以回家的,但如果案子引起轟動,他們就必須被隔離,不可以看報紙和電視新聞,甚至連上食品店買吃的都有法警跟著,以保證他們不與外界接觸以維持公正的判決。可以說,在這段時間裏,陪審員的自由度比該案的嫌疑犯還要小。他們壹起住在壹個與世隔絕的場所,每天由法警的專車接送他們去法庭。他們壹般不能會見親友,也不能看電視新聞和未經法警審查的報紙,以免社會輿論影響他們對案件的公正裁決。

開庭後,法官壹般會這樣告知他們:無論妳是社會名人還是家庭婦女,妳們手中的權力是壹樣的。妳們不需要任何專業的法律訓練,也無法精通法律條文,妳們只要用妳們來自生活的感覺對證據作判斷就可以了。

各位也許知道,在民事法庭,對是非的裁決用的是少數服從多數;而在刑事庭,有罪或無罪的裁決必須是全體陪審員的壹致意見。若有壹票反對意見,有罪或無罪的定論就不能成立。每個陪審團***由12名正式成員及3名候補成員組成,若誰有幸被選上,在整個審訊期間,他不得和任何人討論本案。另外,未被選上的在座人員也將被算為履行過陪審員義務,並在12個月內不會被法庭再次招募。

為保證盡可能多的普通民眾參與陪審,同時防止少數陪審員長期陪審,淪為實質上的“編外法官”,喪失陪審員作為法律外行在認識視角和價值觀上的獨特之處,國外都嚴格限制陪審員的任期。英美法系壹案壹組團,陪審團在每件案子開庭審理前臨時組成,案件審理完畢立即解散,陪審員的任期限於其所審理的案件。

為防止陪審員徇私枉法、玩忽職守,這些國家都對陪審員違反法律應承擔的責任作出了嚴格而具體的規定。

關於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林達這樣評判道:

對美國的陪審團制度,爭議也很多。它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看上去是最薄弱的壹個環節。陪審員隨機抽樣,來的人五花八門,人種膚色各異,有業無業不論,知識文化不論。在美國,最強大的就是法律隊伍了,為什麽偏偏要找壹幫“外行”來做“法官之上的法官”呢?在美國,所有理解贊同這個制度的人,從來不認為它是壹個完美的制度,只是找不到壹個比它更好的制度罷了。這正像美國人有時候開玩笑的說法:如果妳不把陪審團制度和其它國家的制度相比的話,它真是糟透了。美國的第三任總統傑斐遜就認為,陪審團制度在維護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選舉權還要重要。

固然,陪審團制度是有明顯的弱點,所有的“法治”都會有“人治”的困惑,最初的立法、審理、最終的判定,都有“人”的參與。陪審團制度設計立論認為,如果壹切是清清楚楚、壹目了然的話,壹般常人的智力就足以判斷。美國人之所以堅持用陪審團制度,就是因為陪審員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縱控制的。

陪審員獨立於政府之外,獨立於司法系統之外,獨立於任何政治勢力之外。他們的判斷,就是壹般民眾放在法律對陪審團的規定之下都會做出的判斷。他們召之即來揮之即去,法庭為他們保密,使他們沒有心理負擔。他們只要自己不想出頭露面,可以永遠不被周圍的人知道自己的角色。當然,這有壹個基本條件,就是這個社會是自由的,普通民眾是不受任何控制的。

關於陪審團制度,有三部影片不得不提,它們讓我們對陪審團制度將會有更多的感性認知。

壹是悉尼·盧曼特導演的《十二怒漢》,亨利·方達扮演的八號陪審員光茫四射。

二是《失控的陪審團》,展示了陪審團制度的壹些缺陷,可算是反思之作。

三是尼基塔·米哈爾科夫拍的俄羅斯版《十二怒漢》,向盧特曼的《十二怒漢》致敬的壹部電影。

我們有時間時不妨找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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