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刑事案件的起訴人是美國聯邦政府,是代表州政府提起的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的案件。只要檢察官認為證據可以起訴,他就會上法庭。當然,如果檢察官認為證據不符合起訴標準,會主動撤訴。
在美國,刑事案件只能尋求與檢察官達成附帶減輕指控條件的辯訴交易。記住受害者是證人,檢察官代表的聯邦政府是原告!如果和受害人達成和解,就必須做偽證,做偽證也是犯罪。
擴展數據:
在美國,刑事訴訟包括從調查到判決的許多階段。有的是審前訴訟活動;而另壹些則是法庭訴訟。主要階段如下:
第壹,逮捕(?逮捕?)
壹起事件引發了執法人員的調查。調查產生了壹名嫌疑人,並正式決定逮捕他或她。決定逮捕的依據是起訴書(由檢察官向法庭提出指控)或起訴書(由大陪審團提出)。根據具體情況,有無正式逮捕證都可以執行逮捕。
二、壹審(?傳訊?)
如果決定撤銷對他的指控,被告可能會在登記後不久被釋放。這很可能是因為被咨詢的檢察官認為證據太弱或不足。
否則,逮捕當局必須立即將被告交給治安法官或法官。這將是被告第壹次接觸司法系統。這叫“初審”,來源於法語,意思是“說話”。
治安法官或法官將告知被告對他的指控,並告知他的權利,特別是由律師代理的權利。如果被告沒有錢聘請私人律師,法院將指定壹名公設辯護人來幫助他。
三、庭前聽證(?初步?聽力?)
在審前聽證會上,法官應決定是否有合理的依據相信有人犯罪,被告是犯罪者。
如果這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被告將被“下令”接受審判,除非他提出“認罪”或“無爭議的抗辯”,否則他可以再次被保釋;如果他不能支付保釋金,他將被關進監獄接受審判。
四。審前動議
在逮捕和審判之間的期間,辯護律師可以采取壹些行動,例如向法官提出動議的形式,辯護律師可以以技術缺陷為由要求駁回指控,如果案件在當地公眾中變得極為偏頗,辯護律師還可以要求改變審判地點。
五、選擇陪審團(?陪審團?選擇?)
法庭刑事審判的第壹項活動是挑選陪審團。活動的典型過程如下:壹組陪審團候選人被召集到法庭。
壹般案件可能有20人,但那些在開庭前造成了很大社會影響的案件的人更多,因為很多候選人會因為對被告人有罪或無罪形成了不可撤銷的意見而被免除擔任本案陪審員的義務。
六、開場白(?開業?聲明)
在審判開始時,雙方律師被允許向他們剛剛選定的陪審團做開場陳述。這些不是辯論;辯論必須等到法庭調查結束。
七、檢察機關的主訴(pro section' case-in-chief)。
檢察官將向他的所有或大部分證人發出傳票,以確保他們在指定的時間出庭作證。傳票也可能要求證人出示物證,如文件或記錄。在主要控訴中,控方必須提出證據----證詞和證據----以證明被指控罪行的每壹個法律要素。
8.辯方撤銷指控的動議?(辯方請求駁回?收費)
如果辯方認為關於指控的任何基本要素的證據都不足以做出有罪判決,那麽他將在此時采取行動,要求撤銷指控。
第九,辯方舉證。
就像檢方傳喚證人,出示物證壹樣,被告也會為了被告的利益,直接傳喚人出庭作證,出示相關物證。但被告本人可以根據第五修正案反對自證其罪的特權,無需出庭作證,從而避免了檢察官的盤問。
X.反駁證據
此時,控方將有機會用證據反駁對方的證據或反駁辯方的證據。雙方最後“等待處理”的時候,是律師的“最後辯論”(辯論總結),是初審法官對陪審團關於法律適用的指示(指令)。在大多數地區,首先是律師的最後論證,然後是法官對陪審團的指示;但在少數地區,順序正好相反。
XI。給陪審團的最後陳述?(陪審團結案陳詞)
與開庭陳述不同的是,刑事訴訟終結階段的證據辯論的總結是有爭議的,這種辯論有時是激烈的。此時,兩位律師都處於訴訟的最後階段,可能也是最重要的階段。
十二。法官對陪審團的指示
這時,初審法官會給陪審員關於法律的指示。陪審員將選舉壹名成員作為他們審議的主席。犯罪的要素將被描述。陪審團將被告知,只有當公訴方毫無疑問地證明了犯罪的每壹個要素時,被告才能被判有罪。
十三。陪審團的審議和裁決。
在刑事案件中,有罪或無罪的判決需要壹致同意。如果陪審員不能就裁決達成壹致,結果就是律師所說的“被絞死”的陪審團。這種僵局將成為“待審案件”,並導致對被告的重審,除非受挫的檢方決定在此時撤銷指控。
十四。判決
刑罰從緩刑(被告沒有被監禁,但其行為在壹定時間內受到緩刑監督官的監督,並可能被要求從事壹些公共服務活動作為緩刑的條件)到監禁或死刑不等。當法官宣布對被告的判決時,審判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