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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刑事案件可以庭外和解嗎

美國刑事案件不可以在庭外和解。

美國刑事案件的起訴方是美國聯邦政府,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只要檢察官認為證據可以起訴,就會上法庭。當然,如果檢察官認為證據沒有達到可以起訴的標準,是會主動撤案的。

在美國,刑事案件只能尋求和檢察官達成有條件減輕罪名的辯訴交易,記住被害人是證人,檢察官代表的聯邦政府才是原告!如果找被害人達成和解,肯定要做偽證,作偽證也壹項罪名。

擴展資料:

在美國,壹個刑事訴訟過程包括許多階段,從偵查直到量刑。其中有壹些是審判前的訴訟活動;而其他則是法庭程序。其主要階段如下:

壹、逮捕(?Arrest?)

壹個事件起動了執法人員的調查。調查產生了嫌疑人以及逮捕他或她的正式決定。逮捕的決定以控告書(由檢察官向法院提出指控)或起訴書(由大陪審團提出的)為依據。根據具體情況,逮捕的實施可以有或沒有正式的逮捕證。

二、初審(?Arraignment?)

如果作出了撤消對其指控的決定,被告人在登記後不久即可能被釋放。 而這大概是因為接受咨詢的公訴人認為證據太弱或不充分。

否則,執行逮捕的機關必須毫不延誤地將被告人送交治安官或法官。這將是被告人與司法系統的首次接觸。這被稱為“初審”,這個詞來源於法語,其本意為“說話”。

治安官或法官將告知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並通知其有關的權利,特別是由律師代理的權利。如果被告人無錢聘請私人律師,法庭將指定壹名公***辯護人來幫助他。

三、預審聽證(?Preliminary ? Hearing?)

在預審聽證時,壹名法官要判定是否有合理根據相信已有犯罪發生,而且被告人就是該作案人。

如果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都是肯定的,被告人將被“勒令”受審,除非他作出“有罪答辯”或“不爭辯答辯”,他可以再次保釋;如果他無力交付保釋金,他將被收監等待審判。

四、審前動議(Pre-trial Motions)

在逮捕和審判之間這段時間內,辯護律師可以采取某些行動,如向法官提出動議的形式、辯護方可以指控有技術性缺陷為理由而要求撤消該指控,如果案件已在當地公眾中照成了極大的偏見,辯護方也可以要求變更審判地點等。

五、挑選陪審團(?Jury ? Selection?)

刑事審判在法庭內的第壹項活動便是挑選陪審團。活動的典型過程如下:壹組陪審員候選人被召至法庭。

壹般案件中可能有20人,但是在那些審判前已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中則人數更多,因為會有很多候選人由於其對該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問題已形成了不可改變的意見而被免除作該案陪審員的義務。

六、開場陳述(?Opening ? Statement)

在審判開始時,雙方律師獲準向他們剛剛選定的陪審團發表開場陳述。這些不是辯論;辯論必須等到法庭調查結束之時。

七、公訴方主訴(The Prosection’sCase-in-Chief)

公訴人將向其全部或大多數證人發出傳票,以確保他們在指定時間出庭作證。(傳票也可以要求證人攜帶實物證據,如文件或記錄。)公訴方在其主訴中必須提出證據-證言和展示物品-來證明所控犯罪的每壹個法律要素。

八、辯護方的撤銷指控動議?(Defense Motion for dismissal of ?the Charge)

如果辯護方認為有關指控罪名的任何基本要素的證據不足以作出有罪判決,那麽他就會在此時采取行動要求撤銷指控。

九、被告方主訟(The Defense’Case-in-Chief)

就象公訴方傳喚證人和出示物證壹樣,被告方也將叫人直接為被告人利益出庭作證並提出相關性展示物品。然而,被告人本人可以據《第五修正案》反對自我歸罪的特權而不出庭作證,從而避開公訴人對其的交叉盤問。

十、反駁證據(Rebuttal Evidence)

此時,公訴方將被給與用證據反駁與之對立或矛盾辯護方證據的機會。當雙方最終都“靜候處理”時,就輪到律師們的“最後論述”(辯論總結)和審判法官就適用法律對陪審團的指示(訓令)。在大多數地區,律師的最後論述在先,然後是法官對陪審團的指示;但是在少數地區,這壹順序正相反。

十壹、對陪審團的最後論述?(Closing Arguments to the Jury)

與開場陳述不同,在刑事訴訟結束時有關證據的辯論總結是爭論性的,而且這爭論有時很激烈雙方律師在此時都處於訴訟過程的最後而且可能是最重要的階段。

十二、法官對陪審團的指示(The Judge’s Instructions to the Jury)

審判法官此時將向陪審員們提出其有關法律的指示。陪審員們將選出壹名成員擔任其評議的主席。該犯罪的要素將得到描述。陪審團將被告知,只有當其確鑿無疑地確認公訴方已證明了每壹個犯罪要素時,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十三、陪審團的評議和裁決(Deliberation and Verdict by the Jury)

在刑事案件中,有罪或無罪裁定要求壹致同意。如果陪審員們不能就裁定達成壹致意見,那結果便是律師們不太高雅地稱呼的“上吊”陪審團。這種僵局將成為“未決審判”,並導致對該被告人的重新審判,除非受挫折的公訴方決定在此時放棄該指控。

十四、量刑(Sentencing)

刑罰的範圍從緩刑(被告人不受監禁,但其行為在壹定時間內要受緩刑官的監督,而且他或她可能被要求從事某種公***服務活動作為緩刑的條件)到監禁或死刑。當法官宣布對被告人的判決之後,審判活動便結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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