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美國的法官衣食住行全部是在法官超市、法官餐廳、法官公寓裏面,目的壹是為了制造法官神聖,讓老百姓不能夠太近距離的接觸到法官,這樣才能保持司法的嚴肅性和神聖性。
現在在美國,隨著控辯交易(即辯護律師與檢察官達成協議,說服被告人認罪,換取減刑)的增多,真正的需要陪審團的案子越來越少了,刑辯方面律師的地位不如以前了,但是在破產和民事案件中還是有重要的地位。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在司法機關(壹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是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國家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制肘、剛正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日本國的法官稱為判事,臺灣地區的法官以前稱為推事,後來改為法官。
在民事訴訟審判中法官應當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的,依法行使國家民事訴訟審判權的審判人員,而且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應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幹擾。法官應當是獨立的、中立的享有法定的裁判權,具有當然的裁判權威的第三方。
律師(lawyer,solicitor,attorney,a lawyer; a barrister (at law); a counsel; (Am.) an attorney (at law))不同於古代的訟師、狀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按照工作性質劃分,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與兼職律師,按照業務範圍劃分,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按照服務對象和工作身份,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律師業務主要分為訴訟業務與非訴訟業務。
就“律師”的屬性而言,包括:其壹,具有壹定法律知識,按現行《律師法》之規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學歷”之法律知識或“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知識”;其二,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取得資格;其三,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準,取得執業證書;其四,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並以此為職業。
在上述四項基本特征中,前壹項或壹、二項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執法工作者,司法審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檢控工作者(檢察官)所***有;後二項為“律師”這壹法律工作者所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