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李在北京壹家食品公司從事銷售工作,按績效領工資。沒有銷售業績就沒有工資。連續兩個月,小李都沒有完成總業績,公司也沒有給小李任何工資。小李問:公司可以扣工資嗎?如果有,標準是什麽?律師點評:《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布,或者告知勞動者。“由此可見,如果公司‘未完成績效按績效扣工資’的規章制度是由工會和全體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制定並通過的,且職工表示受規章制度約束,則是合法的。沒有這個程序,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工人沒有約束力。在實際操作中,在員工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公司應當遵守最低工資規定。各省或市都有“在崗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職工實際月工資不得低於此標準。即使公司對員工進行處罰的規章制度合法有效,員工罰款後所剩實際工資也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綜上所述,如果企業的“未完成績效按績效扣工資”的勞動規章制度和程序是合法有效的,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員工未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績效,企業有權扣除績效工資,但扣除後的剩余金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宋曉峰,管理學學士,法學碩士,北京大寧律師事務所律師,主要從事公司法律事務、房地產、勞動爭議、疑難案件訴訟仲裁、刑事辯護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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