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蘭達警告來源
米蘭達投訴亞利桑那州壹名女孩在3月3日1963亞利桑那州案件中深夜下班回家時被壹名男子綁架並強奸。警方於03年3月13日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米蘭達。受害少女指認米蘭達是罪犯,米蘭達對自己擁有的罪犯供認不諱,並迅速認罪簽字。法院將米蘭達本人作為預定案件的主要證據。米蘭達被判綁架罪和強奸罪,分別被判處20年和30年有期徒刑。米蘭達無力聘請律師,法院為他指定了壹名辯護律師。律師為米拉達的口才辯護,理由是警方無權提前告知嫌疑人,米拉達的供詞不能作為證明其有罪的證據。這場訴訟持續了三年,律師為米拉達的供詞進行了辯護,理由是警方沒有告知嫌疑人他有提前告知嫌疑人的權利。這場官司持續了三年。當年6月,聯邦最高法院以5:4的優勢推翻了亞利桑那州聯邦法院。這也是國家法律的壹種發展和嚴謹!
米蘭達警告內容:
米蘭達警告妳,妳有權保持沈默,拒絕回答問題。妳所說的壹切都將成為呈堂證供。妳有權在和警察談話前咨詢律師,現在或將來接受訊問時有律師在場。如果妳請不起律師,如果妳願意,我們會在審訊前為妳指派壹名。如果妳現在決定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回答問題,妳仍然有權在任何時候停止回答,直到妳與律師交談。知道並理解我向妳解釋的妳的權利。妳願意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回答我的問題嗎?
米蘭達警告對美國憲法的意義:
“米蘭”案判決是憲法判決,國民議會的立法沒有權力被取代。國會可以修改立法中的程序和證據規則,但除聯邦最高法院的解釋外,無權解釋和適用憲法判決;“規則的統治”缺少這樣壹個推翻的正當理由。
米蘭達警告適用於中國嗎?
1.米蘭達警告不適用於中國。米蘭達警告的核心是沈默,即被告有權保持沈默;但我國刑法明確規定,被告人有主動交代犯罪事實、配合司法調查的義務,因此米蘭達警告在我國不能適用。2.我國刑法也有非法證據排除原則,但在實踐中,由於對犯罪嫌疑人權利保護不足,該原則往往成為眾所周知的文本。我國的程序是違法的,很難要求嫌疑人自己作證。而國外要求司法機關證明自己沒有違法,那麽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24小時訊問只需要記錄幾個小時。分分鐘說不出來。3.能否將自證其罪作為證據,就是所謂的“口供”。
擴展信息“憲法要求我告知妳以下權利:1。妳有權保持沈默。妳對任何警察說的任何話都可能在法庭上作為對妳不利的證據。2.妳有權委托律師,他(她)可以全程陪同妳進行詢問。如果妳付不起律師費,所有的詢問之前都會免費為妳提供壹名律師,只要妳願意。如果妳不想回答這個問題,妳可以隨時終止對話。如果妳想和妳的律師談,妳可以隨時停止回答問題,妳可以讓妳的律師壹直陪著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