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不起訴會不會留下記錄?
1,不起訴不是量刑標準不夠,而是刑事責任不成立,沒有犯罪記錄。免予起訴是刑事責任,不是犯罪,是有記錄的。
2,我國主張沒有疑問,沒有法院判決就不會有犯罪記錄,檢察院不起訴的案件壹般都是不能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壹般來說,有以下幾類: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3、不會留下任何犯罪記錄。屬於無罪釋放。對已經構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被告人,由中國人民檢察院決定終結訴訟,不提請人民法院審判。人民檢察院對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和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可以作出免予起訴的決定。
二、不起訴決定可以開無犯罪記錄證明嗎?
1,可以。
2.檢察院對存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當事人因未被判刑無犯罪記錄,可以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3.《刑事訴訟法》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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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