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07條:產品責任的懲罰性賠償
第壹百二百零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而生產、銷售,或者未依照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健康的,被侵權方有權要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律師的解釋
壹.懲罰性賠償概述
懲罰性賠償是指法院判決的賠償數額超過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通常情況下,賠償是為了彌補受害人的損害,並不具有懲罰性,其數額不能超過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各國在是否支持懲罰性賠償的問題上分歧很大,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獨特功能逐漸得到重視和認可。懲罰性賠償不僅限於賠償功能,還具有懲罰、震懾和激勵功能。懲罰性賠償的功能主要包括:
(1)懲罰和威懾違法者
懲罰性賠償是相對於補償性賠償而言的。補償性賠償只是彌補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受到司法制度、被害人訴訟能力和訴訟意誌的限制。實踐中,不法行為人不會對所有受害人和受害人的所有損失承擔責任,違法成本低。在產品責任領域,不利於督促過錯方盡職盡責,防止缺陷產品進入流通市場。懲罰性賠償使違法者承擔更重的責任。壹方面,它懲罰做錯事的人;另壹方面,它通過提高違法成本產生示範效應,這將威懾其他潛在的違法者。懲罰重在事後補救,威懾重在事前預防。
(二)安慰被害人,促進被害人提起訴訟。
在補償性賠償制度下,受害人不會因為訴訟耗費精力和金錢而提起訴訟,從而安撫違法行為。給予被害人懲罰性賠償,既可以安撫被害人的心理,又可以彌補法院通常不予支持的律師費等費用,使其獲得全額賠償,還可以獲得超出實際損失的賠償。它可以促使被害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制止違法行為,有利於維護社會整體利益。
(三)彌補國家機關執法能力的不足。
處罰違法行為是政府的責任,但政府部門受限於編制和經費,不能及時掌握違法信息和證據,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懲罰性賠償利用私力來懲罰責任人的行為,起到輔助公力的作用,有效彌補公力執法的不足。
我國懲罰性賠償主要適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和產品責任領域。我國早期的懲罰性賠償不以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為計算基礎,也不以損害後果為適用條件。比如199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可以向生產者、銷售者要求價款十倍的賠償。《侵權責任法》第47條規定了產品責任中故意行為的懲罰性賠償,使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更加完善。該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該條在此規定的基礎上,進壹步細化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情形,增加了“未按照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的情形。
二、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
與補償性賠償相比,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更為嚴格,要求責任人的主觀狀態及其行為造成的嚴重後果。具體要求如下:
(1)產品有缺陷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性;如果產品有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或行業標準,則說明不符合標準。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應當認定為有缺陷。缺陷的基本特征是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比如藥品中所含物質的毒副作用已經超過其治療效果,醫療器械植入人體的部件脫落。缺陷類型包括設計、制造和指示(警告)缺陷。具體來說,醫療產品的設計缺陷,如治療儀不具備治療功能;制造缺陷,如鋼板不合格,容易斷裂;指示性缺陷,如藥品說明書,並不表明藥物對特定人群有副作用。此外,根據第1207條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符合其他構成要件而未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的,也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B)主觀因素是故意的
懲罰性賠償對生產者和銷售者的主觀要件有嚴格的要求。產品責任是嚴格責任,被侵權人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補償性賠償,無需證明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第壹賠償人有追償權)。但侵權人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懲罰性賠償的,應當證明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是故意的。比如在醫療產品的懲罰性賠償方面,受害人要證明“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在明知醫療產品存在缺陷的情況下,仍然生產、銷售醫療產品”。清楚地知道意味著意識到某件事,這是壹種意誌活動。意圖意味著意識到某事並積極地去做。故意,包括生產者、銷售者侵害被侵權人利益的故意,也包括明知產品存在缺陷而生產、銷售,卻無視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利益。前者是直接故意,後者是間接故意。受害人可以證明生產者、銷售者有間接故意。即使生產者和銷售者不希望損害發生,但由於其對損害的放任態度,其行為也應受到懲罰。
比如藥品必須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禁止生產(含配制,下同)和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1)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不符的;(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醫療器械產品應當符合醫療器械強制性國家標準;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醫療器械強制性行業標準。生產、銷售企業違法生產、銷售假藥、劣藥以及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的,應當認定為其明知產品存在缺陷而生產、銷售產品的主觀故意。在壹起案件中,某制藥企業違反規定,將二甘醇作為輔料“丙二醇”用於亮菌甲素註射液的生產,而二甘醇在患者體內被氧化成草酸,導致急性腎衰竭。即生產者明知自己生產的是不合格產品,仍然生產銷售。如果生產者明知自己沒有資格生產某種產品,仍然生產;銷售者明知生產者不具備生產資質,產品沒有合格證,可以認定為故意。此外,生產者、銷售者在收到產品質量問題反饋後,未采取任何措施繼續生產、銷售產品的,也可以認定為故意。有學者建議,生產者、銷售者有重大過失時,也應承擔懲罰性賠償。比如藥品生產企業對原料的檢驗存在重大疏漏,導致生產的藥品不符合國家標準,存在缺陷。生產者雖不知道藥品有缺陷,但存在重大過失,其行為也應受到譴責。但該條僅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懲罰性賠償的主觀要件是故意。
(三)後果必須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和健康的嚴重損害。
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排除了被侵權人只遭受財產損害後果的情形。死亡的結果很容易判斷,但是如何認定嚴重的健康損害,民事法律規範中沒有界定,可以參考相關刑事規範。生產、銷售的假藥、劣藥使用後造成輕傷以上,或者輕、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可見,嚴重損害健康不僅僅是指嚴重傷害或殘疾,還可能是輕傷和器官功能障礙。
根據這壹條的規定,損害應該實際發生,而不是具有危險性。比如,藥品中含有超過國家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在患者沒有大量服用的情況下,可能還沒有造成功能障礙,因此不能依據該條主張懲罰性賠償。這不同於《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不要求造成嚴重健康損害的後果。第148條第2款規定,“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即使沒有受到嚴重損害,也可以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懲罰性賠償,體現了國家對違反食品安全行為的嚴厲制裁。
在受害人未受到嚴重損害的情況下,經營者生產、銷售產品的行為構成欺詐的,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1款的規定請求懲罰性賠償。此外,生產者、銷售者要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難逃法律制裁。
(D)產品缺陷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損害賠償的歸責要素之壹。生產者、銷售者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但產品缺陷不是造成受害人損害的原因的,被侵權人不能請求懲罰性賠償。
三、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方式。
《侵權責任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規定,產品責任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賠償。關於責任是否為連帶責任,有不同的觀點。主流觀點認為,連帶責任應當由法律規定或者由當事人約定。法律沒有規定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可以選擇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責任。這壹規定便於被侵權人提起訴訟,可以選擇經濟能力強的侵權人,也可以選擇方便訴訟的侵權人。先行賠償者有追償權,對產品缺陷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承擔最終責任。《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第壹責任。《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1款規定,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上述生產者和銷售者雖然不是連帶責任,但更能保護受害者的利益。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不能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產品缺陷向受害人主張免責,而應當在承擔責任後向最終責任人追償。
懲罰性賠償需要考察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主觀狀態,是否明知缺陷而生產銷售。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根據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如果生產者和銷售者都是故意的,就應該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不存在相互追償的問題。如果銷售者沒有主觀故意,被侵權人不能在向生產者要求賠償之前要求其承擔懲罰性賠償。
四。懲罰性賠償金額的確定
(壹)懲罰性賠償金額受法律限制的原因
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是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核心問題,也是司法實踐的難點。在懲罰性賠償制度發達的美國,懲罰性賠償的濫用和對原告的過度賠償也引發了諸多爭議。美國最高法院曾經審理過壹個案件,其中的補償性賠償只有654.38+0萬美元,但猶他州法院判決的懲罰性賠償卻高達1億美元。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確定的懲罰性賠償違反了美國憲法14修正案的正當程序規則(未經正當程序不得剝奪財產),懲罰性賠償通常不應超過補償性賠償的10倍,因此撤銷了猶他州法院的判決。在該案中,美國最高法院重申了它在1994審理的寶馬案中確立的規則。在判斷懲罰性賠償是否過高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被告侵權的嚴重程度;懲罰性賠償金額與原告實際遭受和可能遭受的損害之間的差額;陪審團裁定的懲罰性賠償與其他類似案件中裁定的懲罰性賠償之間的差異。猶他州法院重審後認為被告的行為極其惡劣,判令其承擔900萬元懲罰性賠償,是補償性賠償金額的9倍。域外法的經驗表明,如果不規範懲罰性賠償的數額,就會導致數額的畸高,不利於法律適用的統壹。
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過程中,曾出現過懲罰性賠償數額如何確定的爭論。有學者建議不設上限,但最低金額應不少於補償性賠償金的兩倍。法律委員會最終研究認為,在補償性賠償(人身、財產、精神損害賠償)的基礎上,應界定2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考慮的是懲罰性賠償的數額要符合中國經濟發展的現實,從目前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看是合適的。如果確定的比例過高,經營者會因為害怕承擔責任而不敢開發新產品,不利於提升產品競爭力和經濟發展;如果確定的比例過低,就起不到遏制違法行為的作用。從修改法律的過程來看,我國對懲罰性賠償的態度是比較克制的,不會出現天價賠償的情況。在審判實踐中,應當理解上述立法的初衷,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當的懲罰性賠償數額。
(二)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基數
該條沒有規定懲罰性賠償的具體數額,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該條的具體適用。該條僅規定了懲罰性賠償的壹般規則,懲罰性賠償規則的具體適用需要根據相關具體法律或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壹般來說,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應該參照補償性賠償的數額。比如《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引用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兩倍以下損失的懲罰性賠償。確定如下規定:“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明知醫療產品存在缺陷,仍生產、銷售醫療產品,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侵權人請求生產者、銷售者賠償損失、懲罰性賠償二倍以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了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51條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經營者對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人身權益有搜身、侵犯人身自由等侮辱、誹謗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都具有撫慰受害人的功能。實踐中,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應當納入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眾說紛紜。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是被侵權人受到的實際損害,屬於補償性賠償。因此,被侵權人可以主張的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礎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和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法律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也有成熟經驗。法院在確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後,在此基礎上確定懲罰性賠償的數額。
(3)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應考慮的因素。
確定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應當考慮以下因素: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的具體細節;後果;侵權人的利潤;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違法行為後的態度;原告或潛在原告的人數;侵權人因其行為已經承擔和將要承擔的其他財產責任。確定醫療產品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應當與生產者、銷售者的行為和主觀狀態相適應。在司法實踐中,應當考察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具有主觀故意,違法行為的方式、持續時間,發現被侵權人有損害後是否隱瞞或者積極救濟,從上述事實推斷生產者、銷售者是否積極追求或者放縱損害後果。生產者、銷售者主觀惡性大,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在明知實際損害是由產品缺陷造成的情況下仍生產、銷售產品,並采取各種措施隱瞞產品缺陷的,應當承擔較重的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的數額也要與生產者和銷售者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否則懲罰性賠償的功能無法充分發揮。所以要考慮生產者和銷售者是否盈利,以及自身的經濟能力。懲罰性賠償的目的是威懾違法行為,所以生產者、銷售者在利潤較多、經濟實力較強的情況下,應當承擔更重的責任。
產品缺陷給人造成損害,生產者和銷售者也可能承擔行政和刑事責任。《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規定了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合格醫療器械罪。因為懲罰性賠償類似於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都具有懲罰和威懾的功能。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應當降低懲罰性賠償的數額,避免生產者、銷售者雙重處罰。
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應考慮原告的情況、原告受到的損害程度以及受缺陷產品影響的原告人數。如果造成原告死亡、重傷或者殘疾,多名受害人遭受損失的,應當提高懲罰性賠償的數額。但是,當有多個原告對同壹違法行為提起訴訟或者有多個潛在原告時,就要考慮被告對所有原告承擔的懲罰性賠償總額是否會超過其承受範圍,以此來確定被告對每個原告應承擔的懲罰性賠償數額。
動詞 (verb的縮寫)舉證責任和提交證據的義務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91條規定,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壹方,對引起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就懲罰性賠償的舉證責任而言,需要區分產品責任中的懲罰性賠償和補償性賠償。醫療產品的懲罰性賠償是壹項獨立的責任,以責任的形式屬於其自身的責任。作為加重責任,不再屬於對受害人的充分救濟範疇。因此,嚴格責任的法理不能適用於懲罰性賠償,但懲罰性賠償應以產品責任為壹般要件。因此,我們認為,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的舉證責任應當分為產品責任的壹般構成要件和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對於前者,應適用產品責任舉證責任的壹般規則,而對於後者,由於沒有為弱勢方提供充分救濟的法律依據,不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依據,且構成要件為故意,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壹般規則,即原告應向弱勢方舉證。
相關鏈接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訂)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壹百四十八條消費者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修訂)
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如果產品有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則說明不符合標準。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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