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論中如何寫辯護詞是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辯護人根據法律和事實為被告人作無罪、從輕或者減輕刑事責任辯護時所發表的言論。
格式、內容和寫作
答辯由前言、答辯理由和結論三部分組成。
1,前言。包括五項內容。
(1)標題。陳述XXX(姓名)壹案的辯護
(2)稱呼語。頂格,審判長、陪審團或審判長、法官向法庭人員表明自己的陳述。
(3)陳述辯護人當庭辯護的法律依據和責任。壹般寫誰受委托擔任XXX的辯護人,出庭為被告人辯護。
(4)簡要說明辯護人在庭審前所做的主要工作。閱讀文件、會見被告和法庭調查。
(5)表明對本案的基本看法。主要是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減輕、從輕處罰的觀點。
2.辯護理由。是答辯的核心部分,要寫好。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無罪。說明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2)民間借貸的法庭辯論詞怎麽寫_民間借貸的法庭辯論詞怎麽寫_法庭辯論詞怎麽寫。將指控的重罪描述為輕罪。
(3)罪行較輕,情節有據可辯。自首、立功、防衛過當、未成年人、從犯等等。
(5)關於事實的辯論。從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出發,得出與公訴指控不同的事實,當然包括事實的情節。
(6)法律適用的爭論。本案適用法律及司法解釋。
此外,還可以就案件管轄、訴訟主體、追訴時效等問題進行辯論。當然,每個案件都有自己的個性,要針對案件的特點。如果案件事實有問題,應該主要從證據和事實入手,不宜面面俱到。
3.結論。有壹個命名的結論。這是壹個總結。先對辯護理由做個總結,再提出結論。最後,用恰當的語言表明辯護的結束。
1,論證的主要事實是。辯護的對象是法庭人員,而不是被告或聽眾。要處理好關系,避免被告高興,法院人員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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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抓住要點,直奔主題,突出重點,切忌面面俱到。說重要的部分,說透,說清楚,說全。第二部分,直接說。
4.語言要簡潔、精煉、平實。可以適當使用情緒化的詞語,但不能使用諷刺挖苦的語言,更不能對對方律師進行人身攻擊。
法庭辯論中的言論(1)尊敬的審判長、法官: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被上訴人侯委托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銀川分所律師、作為其二審訴訟代理人,與原審上訴人甘肅省第壹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戴、被告寧夏根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共同參加訴訟活動。庭審中,根據雙方爭議的焦點,法院歸納了以下兩個焦點:1,是買賣合同糾紛還是民間借貸糾紛以及借據的效力問題;2、原審判決程序錯誤。
為便於法院客觀公正處理本案,我代理人根據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法院歸納的案件焦點及法律法規的規定,代表法庭辯論焦點發表如下意見:
1.涉案是典型的民間借貸糾紛,借條真實、合法、有效,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得到原審判決的認可。請繼續認可。
2008年4月12日,上訴人甘肅省第壹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寧夏亙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被申請人甘肅省第壹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寧夏亙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永寧縣保障性住房項目。隨後,上訴人甘肅省第壹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成立甘肅省第壹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任命戴為第二分公司經理,負責永寧縣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具體施工戴在負責該項目時,通過孔向原告借款40萬元,通過李進向原告借款40萬元,共計80萬元。隨後,被上訴人戴從原告處取走價值65438+20萬元的鋼材。2008年5月28日,戴與被上訴人侯在和解過程中達成協議,向被上訴人侯出具借條200萬元,孔、李進各擔保40萬元。被上訴人侯將前兩張借條各40萬元及鋼材款借條654.38+20萬元返還給被上訴人戴。在原審庭審中,被上訴人戴親口承認借條是他寫的。戴呢?名字是自己簽的,上訴人甘肅第壹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也簽了借條?甘肅第壹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公章也認可。
綜上所述,200萬元借條是有來歷的,由借條和欠款組成。因此,本案涉及的糾紛符合法律規定,借條真實、合法、有效,表明了雙方的真實意思。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得到原審判決的認可。請繼續認可。
二、關於上訴人要求追加擔保人並認為原判決程序有誤的問題。
代理人認為,是否起訴兩個追加擔保人是法律賦予被上訴人的權利,上訴人沒有這個權利。被上訴人不起訴兩擔保人,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因擔保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債權保證人主張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保證人和共同被告;債權人只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保證人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但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除外;債權人只起訴保證人的,只能將保證人列為被告?根據被上訴人的規定,追加擔保人參加訴訟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同時,被上訴人侯現在不起訴兩名保證人,並不意味著以後不會起訴該保證人。如果被上訴人侯的債權不能實現,將依法起訴保證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可見,上訴人要求追加擔保人參加訴訟沒有法律依據,並在此基礎上認為原審判決程序錯誤,上訴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懇請法院不要支持。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上訴人甘肅第壹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事實和理由?也與客觀事實不符,缺乏有效證據證明;同時,原審判決認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適當,符合法定程序,判決公正。請求法院維持原判。
以上代理意見,請參考法院!
法庭辯論(2)審判長和法官:
我們依法接受上訴人王的委托,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法律,現提出如下代理意見:
壹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壹審判決?原、被告出具這張借條時,原、被告之間並沒有實際的現金往來,只是為被告之前同居期間向原告借的現金而出具的借條。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對具體借款金額予以否認,原告也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理由是斷然否認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實,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沒有證據證實壹審法院的這壹認定。根據證據規則?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因此,被告否認其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實,應當提供相關證據證實這壹說法,否則應當承擔不能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原告無需提供證據予以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不能反駁的,可以結合全案情況認定該證據。?基於此,壹審法院應當認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54.38+0.5萬元的事實。
2.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壹致,不符合法律規定。
壹審的筆錄裏有明確記錄嗎?法院應當確認借據中的借款金額和債權債務關系。?但壹審法院認定,壹審判決中被告僅向原告借款5萬元的事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前後矛盾,即確認了原告提交的證據,僅予以認可。
判令被告向原告借款5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改革民事經濟審判方式的若幹規定》第二十壹條的規定。當事人只陳述自己的主張,不能提供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除非得到對方認可,否則不予支持。?壹審法院的判決令人費解。
3.翻看壹審庭審筆錄的記錄,被告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並未提及僅向原告借款5萬元的事實,但壹審法院根據壹審庭審筆錄記載的法院調解書內容認定被告僅向原告借款5萬元,與事實和法律不符。庭審的目的是什麽?查清事實,明辨是非?,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壹審法院依據當事人未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這顯然違背了法律的硬性規定和公正性。
綜上,壹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不符合法律規定,違反公平,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公正判決。
我在此傳達
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人:田英誌。
吳立群
20xx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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