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民事抗訴申請書的格式和範文。

申請拒付1

申請人:* * *,男,漢族,51歲,1960年5月1日,陜西省* * *縣人,初中文化,住* * *,系被害人盧某某之父。

申請人:* * *,女,漢族,51歲,1960,陜西省* * *縣人,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呂某某的母親。

抗議請求:

1.請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就被告人阮振兵不服北京市第二中

民事抗訴申請書的格式和範文。

申請拒付1

申請人:* * *,男,漢族,51歲,1960年5月1日,陜西省* * *縣人,初中文化,住* * *,系被害人盧某某之父。

申請人:* * *,女,漢族,51歲,1960,陜西省* * *縣人,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呂某某的母親。

抗議請求:

1.請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就被告人阮振兵不服北京市第二中

民事抗訴申請書的格式和範文。

申請拒付1

申請人:* * *,男,漢族,51歲,1960年5月1日,陜西省* * *縣人,初中文化,住* * *,系被害人盧某某之父。

申請人:* * *,女,漢族,51歲,1960,陜西省* * *縣人,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呂某某的母親。

抗議請求:

1.請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就被告人阮振兵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刑事判決壹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請求判處被告人阮振兵死刑,立即執行。

3.申請人願意放棄附帶民事賠償的全部賠償。

申請抗議2

申請人:* * *,男,漢族,51歲,1960年5月1日,陜西省* * *縣人,初中文化,住* * *,系被害人盧某某之父。

申請人:* * *,女,漢族,51歲,1960,陜西省* * *縣人,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呂某某的母親。

抗議請求:

1.請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就被告人阮振兵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刑事判決壹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請求判處被告人阮振兵立即執行。

3.申請人願意放棄附帶民事賠償的全部賠償。

申請抗議的理由:

壹審法院判決死刑的,不得立即執行,緩期二年執行的理由不成立。原因如下:

第壹,刑法判處死刑的直接目的是:罪行十惡不赦,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不判死刑,光讓人民憤怒是不夠的。我請求大家,包括壹審的法官和高院的法官,看壹看被告人所犯的罪行以及他們的手段和情節,是不是符合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

第二,看他犯罪十惡不赦,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的具體情況:根據壹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關鍵詞:因吵架而懷恨在心,報復、盯梢,進入住宅,拳打被害人面部,被害人掙紮,拿鉗子套住被害人面部,被害人頭部撞擊後沒怎麽動彈,用掃帚捅被害人下面部(即陰道)。可見,被告人的目的是被害人不僅要死亡,而且要在死亡的過程中承受比死亡更大的痛苦。他的主觀惡性有多惡毒,有多惡毒?不判死刑是否符合刑法的立法宗旨?肯定配不上!!!

第三,罪犯在大量證據無法否認的情況下認罪。這樣的供認如何能被視為減輕處罰的情節?

四是罪犯家屬主動提出賠償3萬元,換取減輕處罰情節;但是被害人死得那麽慘,家人受了那麽大的苦,有可能向犯罪分子索要3萬元。申請人絕對不要,只求良心、親情、正義、公道的存在,以慰蒼天之靈,父母之心。基於此,我們放棄對罪犯及其家屬的任何賠償,也不要他們的任何錢。我們必須立即判他們死刑!

申請人:

20xx 65438+2月20日。

申請抗議3

壹審法院判決死刑的,不得立即執行,緩期二年執行的理由不成立。原因如下:

第壹,刑法判處死刑的直接目的是:罪行十惡不赦,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不判死刑,光讓人民憤怒是不夠的。我請求大家,包括壹審的法官和高院的法官,看壹看被告人所犯的罪行以及他們的手段和情節,是不是符合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

二、看他犯罪十惡不赦、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的具體情況:根據壹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關鍵詞:因吵架而懷恨在心、報復、盯梢、入室、拳打被害人面部、被害人掙紮、拿鉗子套住被害人面部、被害人頭部後壹動不動、用掃帚捅被害人下面部(即陰道)。可見,被告人的目的是被害人不僅要死亡,而且要在死亡的過程中承受比死亡更大的痛苦。他的主觀惡性有多惡毒,有多惡毒?不立即判處他死刑是否符合刑法的立法目的?肯定配不上!

第三,罪犯在大量證據無法否認的情況下認罪。這樣的供認如何能被視為減輕處罰的情節?

四是罪犯家屬提出賠償3萬元,換取從輕情節;但是被害人死得那麽慘,家人受了那麽大的苦,有可能向犯罪分子索要3萬元。申請人絕對不要,只求良心、親情、正義、公道的存在,以慰蒼天之靈,父母之心。基於此,我們放棄對罪犯及其家屬的任何賠償,也不要他們的任何錢。我們必須立即判他們死刑!

申請人:* * *

20xx 65438+2月20日。

申請抗議4

申請人(原審被告):xxx,男,漢族,05月22日出生,1962,xxx,農民,現住南白村河底區47-1號。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xxx,男,漢族,1973年3月26日出生,xxx村農民,現住南白村溪頭區38-1號。

抗訴請求:請求xx人民檢察院對xx人民法院(20xx)豫民子楚53號民事判決提出抗訴,請求法院撤銷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壹、本案的基本事實:

20xx年,申請人以下票購買了裏南溝村80畝宜林荒地,以流轉方式取得裏南溝16.5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占96.5畝。經村委會同意,林業部門通過驗收。20xx年,林業部向申請人發放林權證,註明四區範圍和使用年限。20xx年,與申請人相鄰的土地承包人即被申請人未經村委會同意,超經營範圍改變土地用途,將原有耕地變為林地,並在與申請人相鄰的地塊中間的壹條小渠內種植楊樹。由於楊樹生長速度快,根系發達,嚴重影響了申請人核桃樹的正常生長,導致應結果樹遲遲不結果,嚴重影響了申請人的經濟效益,給申請人造成了重大損失。為維護申請人的利益,避免被申請人的損失,申請人不得在20xx年10月雇傭挖掘機開挖壹條寬80cm、深約1m的小水渠,以切斷楊樹的部分根系,防止被申請人的楊樹對申請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第二,壹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壹審法院認定申請人挖渠行為構成侵權是錯誤的。

壹審法院雖然提出了本案的爭議焦點和被申請人的植樹行為是否合法,但在認定本案事實時,並沒有認定本案的關鍵事實。被告的植樹行為是否合法,是本案的關鍵。

如果被申請人的植樹行為是違法的,那麽申請人采取的行為屬於對違法行為的正當防衛,申請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如果被申請人的植樹行為合法,申請人應當承擔超出必要限度的法律責任,所以被申請人的植樹行為是合法的,這是本案的關鍵之壹,但壹審法院沒有認定這壹關鍵事實。

事實是,審理本案時,原告提供的證據是村委會出具的證明。這個證據既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對該林地有經營權,也不能證明申請人對該林地有所有權。《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當事人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本案中,被申請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楊樹屬於本人合法財產。自然,如果該樹不屬於被申請人,申請人就無權主張自己的權利。以及申請人在庭審時提供的證據購買了村委會的荒

協議、土地使用證、林權證能充分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為屬於侵權,申請人提供的照片證明被申請人的樹木給申請人造成了相當大的損失,申請人采取的挖溝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壹審法院判令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因申請人侵權造成的樹木損失是錯誤的,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理由是:本案中,申請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其采取的方式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沒有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八條的規定,申請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明知耕地不能隨便變成林地,卻未經村委會同意,將林地變成耕地,並在自己沒有使用權的土地上種植樹木。而且種的樹直接損害了別人的利益,給他人造成了損害。壹審法院認定事實、判決違法,借鑒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187條。

申請抗議5

申請人:山東和平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濟南市歷下區山大路56號。

法定代表人:李偉,董事長。

受訪者:

受訪者:

抗議請求

請求依法提出抗訴,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3)第768號民事判決,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事實和理由

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1.壹審法院送達程序違法,未將傳票實際送達申請人,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本案中,申請人作為企業法人,未由壹審法院直接送達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或代理人,也未通過其他法定途徑送達當事人,程序違法,剝奪了申請人參加訴訟的權利。

2.壹審法院將所謂當事人李* *作為申請人的員工送達,以證明傳票已經合法送達申請人,是錯誤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委托他人代理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必須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可見,代理人的授權既是訴訟參與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是委托的權限,是完整的委托程序。法院有義務審查委托程序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李* *就算是公司的員工也未必有資格做客戶。作為員工或者訴訟代理人的法律依據是什麽?表見代理原則是否也可以適用於民事訴訟活動?

即使可以適用“表見代理”,也不能成立“表見代理”的理由。李* *提供的工資條無印章,無明確日期。怎麽證明工資是誰出的?無法證實案件立案時李在申請人的辦公室工作。壹張名片只能證明他之前壹直在長平物流,而不是申請人山東和平管理有限公司的員工。在壹審法院的案卷中,李* *提供的壹份證據(崗位責任)正好可以證實其辭職的時間,而這份訴訟的立案時間是2065438+2003年5月。李* *作為申請人的代理人有什麽資格?壹審法院在這種明顯漏洞、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竟然認定李* *為申請人的員工,令人匪夷所思。所以壹審法院的送達是錯誤的,是錯誤的,只是沒有送達申請人,所以應該駁回案件,重新審理。

3.傳票的簽名人李* *,原系被申請人賈慶英的和平飯店職工。後將房產轉租給等四人經營長平物流,李* *留在長平物流繼續工作。長平物流2013 4月13日夜,被牛莉以股東糾紛為名查封,動用所謂的“保安公司控制”。“沒有他們的允許,任何人不得進出”。所有員工都離職了。2013年5月的法院服務進行的如何?離職員工可以冒充申請人的員工簽收傳票,真的很奇怪。他是怎麽得知這個訴訟並簽收的?正常人在訴訟中的思維是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資條、名片、崗位責任書等壹系列證據來主動要求參與訴訟。

為此,希望妳院重點調查李* *,查明真相,並將違法者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人不是被申請人嘉慶,其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原審中,被申請人嘉慶提供了2011年4月9日簽訂的協議,證明嘉慶與被申請人牛莉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系,被申請人牛莉也提供了合作協議,證明嘉慶只是履行了自己的職責,合同的實際執行人為長平物流。然而,在本案中,嘉慶與被告牛莉之間啟動訴訟的“協議”是虛假和偽造的。它的形成時間應該是兩年後,2013年4月以後。可以通過司法鑒定得出結論。

即使嘉慶與牛莉之間存在轉租合同,但實際上,雙方當初簽訂的轉租合同只轉讓了嘉慶對原酒店的裝修款1.2萬元,已經履行完畢。後來,房屋的實際承租人昌平物流或牛莉並未向嘉慶支付租金,而是在嘉慶同意後直接向業主支付租金,業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說明昌平與業主形成了新的租賃合同。在該訴訟中,牛莉提供了租金收據、水電費收據等。,也可以證明涉案房屋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人為業主和長平物流,房東和長平物流是合同的實際履行人和合同的主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只賦予合同的履行者。嘉慶和牛莉之間以前的協議已經履行,已經履行的合同對雙方不再有約束力。因此,被申請人嘉慶主張違約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壹審法院在認定事實錯誤時作出判決,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應予糾正。

為維護法律尊嚴和申請人合法權益,特提請檢察機關依法抗訴。

我在此傳達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

委托代理人:董xx,山東鵬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山東和平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3月27日

申請抗議6

申請人:* * *,男,漢族,年月日出生,山東省* * * * * * *村村民,現住* * * * * *區。

被告:xxx

地址:xxx

請求:撤銷請求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壹般借款合同糾紛壹案,惠民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1)裁定,申請人不服壹審裁定,向濱州中院提起上訴,濱州中院以申請人提供的還款憑證無公章為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申請人認為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壹是終審裁定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憑證無公章不予支持。由於當時蔡霞地毯集團有限公司內部管理混亂,有些文件只有收款人簽字,收款人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但法院沒有傳喚證人出庭作證就作出了終審判決。

因此,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憑證無公章無法支持是不合理的。

第二,終審法院錯誤地適用了法律。

最終裁定認定申請人妻子在聲明上的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無代理、超越代理或者代理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被代理人追認,才能承擔民事責任。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申請人在法庭上否認了妻子的簽名,所以聲明上的簽名沒有法律效力。

所以法律適用錯誤,所以提請檢察院抗訴。

這個演示

* * * *法院

申請人:* * *

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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