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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中原告買通證人做偽證,證人應承擔什麽後果

證人應據實陳述,不得提供虛假證言。若違反此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證人在出庭作證時,應當如實陳述,切勿作虛假證言,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壹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擴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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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證人在法庭上作虛假證言被罰款3000元 ?

廣陵法院在審理壹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中,因原、被告雙方對侵權事實發生與否存在爭議,原告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庭審中,證人明確說明其不認識原告,是在晚上去廣場上散步時目睹了原告受傷的全過程。 ?

庭審後,在法院工作人員前往原告原來的工作單位核查原告在受傷前的工作收入情況時,發現出庭作證的證人正是原告老板的妻子王某。 ?

經過調查了解,王某自述原告原本是其工廠的工人,在其處打工有壹段時間,收入按件計算,多勞多得,每月收入大約在5000元左右。因王某曾在庭審中明確說明其不認識原告,其行為已涉嫌作虛假證言,於是被依法傳喚至法院。 ?

後經過法院調查核實,王某承認其存在作虛假證言的行為,其也認識到作偽證的嚴重後果,表示願意接受法律的處罰。鑒於王某承認了錯誤,且認錯態度較好,法院決定對其予以罰款3000元。目前,王某已將上述罰款交至法院。 ?

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證人在法庭上作虛假證言被罰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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