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是“立案審查期限”。關於這壹點,《刑訴法》還缺乏具體的規範,沒有對立案審查期限進行具體規定。但是,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機關,為了提高辦案效率和服務水平,也相繼出臺了壹些規定,對立案審查期限作了具體明確。這些規定中,最有權威的是公安部的《公安機關 辦理刑事案件程序 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 經濟犯罪案件 的若幹規定》。現將其中關於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期限的規定匯總如下: 壹、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壹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二、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在三日內開始進行審查,壹般審查期限是十日,最長期限是三十日。 三、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立案。 四、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 五、公安信訪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六十日。情況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需要說明兩點:壹是上述期限的計算,是從公安機關接受線索或材料後,作出案件登記之日起始。二是各省、市的公安機關,可能有更具體的立案審查期限,且因省(市)而異,但具體期限肯定等於或少於而絕不會多於上述相同情形的期限。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期限是多久,根據各省市實際情況會有不同。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要不斷加強自身的法律意識,因為這會讓我們在實際的生活中受益頗多。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期限根據案件的不同、審理機關的不同,在實際生活中,根據省市的不同都有所區別。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立案,我們如何解決,具體咨詢專業的律師。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壹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