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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怎麽處理?

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緩解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根據糾紛處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從以下三種形式來論述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1、自力救濟

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糾紛主體壹方憑借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範的制約。

2、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指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壹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壹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壹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壹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3、公力救濟

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範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並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擴展資料

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前的和解,指發生訴訟以前,雙方當事人互相協商達成協議,解決雙方的爭執。這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依法處分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表現(見處分原則)。和解成立後,當事人所爭執的權利即歸確定,所拋棄的權利隨即消失。

和解壹經成立,當事人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銷。但是,和解所依據的文件,事後發現是偽造或塗改的;和解事件已為法院判決所確定,而當事人於和解時不知情的;當事人對重要的爭執有重大誤解而達成協議的,當事人都可以要求撤銷和解。

人民調解,壹般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街道、鄉、鎮司法行政部門設置有人民調解委員會,遵循的原則有:

①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進行調解。

②必須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前提下進行調解。

③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④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調解,同人民調解壹樣,屬於訴訟外調解,所達成的協議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的效力,但對當事人均應具有約束力。

因為,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壹樣,均是在自願的基礎上所進行的調解活動,按照現有法律規定,當事人對所達成的協議,都應當自覺履行。因此,可以說行政調解所達成的協議,仍應與人民調解所達成的協議壹樣,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主要常指的行政調解有這樣幾類:?

(壹)基層人民政府的調解。主要調解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員負責進行。

(二)國家合同管理機關的調解。主要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之間和個體工商戶,公民和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調解。

(三)公安機關的調解。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公安機關在處理交通事故組織過程中可以組織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四)婚姻登記機關的調解。中國婚姻法規定,男、女壹方提出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百度百科-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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