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可以做的事情和權利主要包括會見權、與嫌疑人的通信權、代理訴訟的權利、為嫌疑人及其家屬提供法律咨詢、向偵查機關了解嫌疑人的嫌疑人的罪名和案件基本情況的權利、調查科學調查權、提出辯護意見的權利、為嫌疑人申請強制措施的權利、復制文件的權利等。那是法律賦予刑事辯護律師的基本權利,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在辯護過程中實現權利。刑事辯護是犯罪嫌疑人,是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律師第壹時間介入案件,有利於幫助嫌疑人,被告人得到有效辯護,幫助嫌疑人辯駁黑白。律師通過深入細致的研究,走在事件之外,徘徊在事件中,從證據之間尋找線索,從供詞之間沖突。不放過事件中所有對嫌疑犯、被告人有利的機會,達到人事壹體化的狀態,竭盡全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上述簡介可以看出,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就是行使自己的權益,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有時候還會收集證據,使案件清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