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八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判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
(三)因申請回避導致審判無法進行的。
第壹百九十九條對於依照本法第壹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延期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擴展數據
第四百五十五條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壹)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調查或者提供補充證據的;
(二)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查證的;
(三)發現同案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遺漏,雖不需要補充偵查、提供補充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發表意見;
(五)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檢驗的;
(六)公訴人在開庭前出示、宣讀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被告人、辯護人必要的時間準備辯護;
(七)被告人、辯護人出示公訴人沒有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8)公訴人需要調查核實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發現有上述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參考資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
江蘇檢察網-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參考資料:
中央人民政府-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