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民事訴訟當事人故意毀滅證據。

民事訴訟當事人故意毀滅證據。

法律主觀性:

1.概念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刑法第三百零六條)是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不利於事實的偽證的行為。二、本罪的構成(壹)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復雜客體。本罪幹擾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指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司法機關的民事訴訟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不能成為本罪的客觀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對於偽造、毀滅重要證據,阻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以及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唆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處l000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刑事訴訟與民事、行政訴訟性質不同,同樣的妨害證據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也不同。阻礙民事或行政訴訟的人,不能作為本罪直接處罰。(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所謂證據,是指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所說的證據,即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事實。當事人是指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1項所說的當事人,即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在本文中,主要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所謂毀滅證據,是指消滅、毀滅證據,不僅包括使現有證據完全從形式上消失,如焚燒、撕毀、浸泡、丟棄證據,還包括使其失去或部分失去證明力,如塗抹、塗寫證據,使其不能反映所證明的事實。所謂偽造證據,是指捏造、制造實際不存在的證據或者違背事實真相篡改、歪曲、加工、整理現有證據。可以單獨實施,也可以受當事人指使或者與當事人共同實施,但必須是故意。如果不是故意偽造,即使在辯護和代理活動中提供了虛假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也不能構成本罪。所謂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是指為當事人如何毀滅、偽造證據提供咨詢,提供物質條件,提供精神支持。但是,如果當事人沒有毀滅、偽造證據的故意,但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指使或者教唆毀滅、偽造證據的,不能認定為協助行為,我們應當直接以毀滅、偽造證據處理。所謂威脅,是指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物、損害名譽、泄露隱私等方式威脅或者恐嚇證人。,使他們能夠提供虛假的證詞或改變他們所提供的真實證詞。所謂誘供,是指利用金錢、財物、女人等物質利益或者精神利益,引誘、勾引證人提供虛假證言或者違背事實改變證言的行為。所謂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是指證人改變並否認自己向司法機關提供了符合客觀情況的現實證言。所謂提供偽證,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不真實、前後矛盾的證言,如威脅、引誘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作偽證;或者讓不了解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做有利於委托人和委托人的證言。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上述行為也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是發生在其中,而是發生在刑事訴訟之前或之後,即使是上述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在刑事訴訟中,是指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包括壹審、二審、再審和執行。(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刑事案件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刑事訴訟的其他參與人,以及刑事案件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法官,都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所謂辯護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依法行使辯護權的人,即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所謂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具有直接故意。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保護親朋好友、牟取私利報復、貪財等,但動機不同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第三,認定此罪與非罪的界限。在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工作中不負責任、玩忽職守或者過失毀滅證據的,不構成本罪。雖屬故意犯罪,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認定為犯罪。4.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法律及司法解釋【刑法規定】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改變對事實的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或者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不準確,不是故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的證據。【相關法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保密。無論是誰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無論證據屬於誰,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第四十七條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訊問、質證,各方證人的證言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三)“法定代表人”是指委托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以及負責保護的機關、團體的代表;(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六)“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律師法》第四十五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泄露國家秘密的;(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三)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的。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處罰的,應當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法律客觀性:

【刑法規定】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改變對事實的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或者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不準確,不是故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的證據。【相關法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保密。無論是誰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無論證據屬於誰,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第四十七條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訊問、質證,各方證人的證言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三)“法定代表人”是指委托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以及負責保護的機關、團體的代表;(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六)“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律師法》第四十五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泄露國家秘密的;(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三)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的。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處罰的,應當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 上一篇:律師資格考試要求
  • 下一篇:南京律師事務所哪家好?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