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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律師費是多少?

壹般民事訴訟律師費標準:800元~ 10000元/件,不涉及財產關系;涉及財產關系:每件基本服務費1000 ~ 2000元。爭議財產標的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按照以下比例分期遞增計算。

爭議標的計費率:10001元-100000元,5% ~ 6%;10001元-1000000元4% ~ 5%;100001元-5000000元的3% ~ 4%;5000001元-10000000元2% ~ 3%;1000001元-50000000元1% ~ 2%;50000001.5% ~ 1%以上0元。

1.審查起訴階段不涉及財產關系:1500 ~ 12000元/件;

涉及財產關系的: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的70%,但最低不低於2000元。

試用階段:

不涉及財產關系:作為被告人辯護人:2500元至20000元/件;擔任自訴人和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2000元~ 15000元/件;

涉及財產關系的:按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執行。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和具體案件,可以在賠償範圍內計算權利人為調查和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專利糾紛案件的律師費如果要在被告賠償範圍內計算,必須以調查和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為依據。

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

第二,根據收費的多少。

如果案件存在財產糾紛,律師費將根據訴訟標的分期、按比例收取。

1.10萬元以下爭議標的的6%-10%,最低壹般不低於5000元;

2.7%-8%的爭議對象大於65438+萬元但小於1萬元;

3.5%的爭議對象為654.38+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

4.2%-3%的爭議對象為500萬元以上但不足654.38+00萬元;

5.1%爭議對象大於10萬元但小於5000萬元;

6.爭議對象5000萬元以上的0.5%。

三、找律師先付費或代付費的情況。

1.律師先收費:總代理。

在律師行業,先交律師費是常有的事。律師在訴訟中先行墊付,也叫壹般代理。與律師簽訂委托協議時,壹般當事人需要先支付費用。但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律師代理案件的收費是分階段的,壹審、二審、執行的收費標準是不壹樣的;如果是這幾個階段全包,價格就不壹樣了。這些都需要當事人和律師的協商和溝通。

2.律師先收壹部分費用:半風險代理。

雖然原則上是先支付服務,但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能有經濟困難或其他情況,可以與律所或律師協商先支付壹部分,待執行到位後再支付其余部分。

3.結案後的律師費:風險代理。

風險代理,顧名思義,是律師和委托人承擔壹定風險的收費模式。這種風險代理的收費會更高,可以看作是勝訴的提成,敗訴就不收了。當然也不能太高。壹般情況下,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目標金額的30%。需要註意的是,法律規定了律師代理風險的案件類型,有些類型的案件是不允許代理風險的,比如婚姻、工傷、刑事案件。

四、律師費合同中規定的重大、疑難、復雜的訴訟案件有哪些?

(1)依法應當由合議庭審理的刑事案件;

(二)中級以上(含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三)符合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機關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標準的訴訟案件;

(四)引起社會廣泛關註、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5)新的案件類型;

(六)社會影響較大的涉港澳臺案件或者涉外案件;

(七)辦案機關決定需要其他專業人員參與的案件;

(8)涉及三個以上(含三個)法律關系的復雜案件;

(九)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認為重大、疑難、復雜的其他案件。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條律師在執業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

(三)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致使對方當事人無法合法取得證據的;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糾紛的;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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