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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審判程序流程

民事訴訟審理過程如下:1 .庭審中,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並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答辯。二、法庭調查,主要是當事人陳述和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現場筆錄、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三、法庭辯論,是指在合議庭的主持下,當事人就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闡明自己的觀點,討論自己的意見,對對方的訴訟請求,進行盲目辯論的訴訟活動。第四,合議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合議庭休庭,全體成員對本案進行評議。評議不公開,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並由合議庭全體成員和書記員簽名。五、宣讀判決書後,合議庭合議後,審判長應宣布繼續並宣讀判決書,如不當庭,審判長應宣布另壹日期宣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九條法院調解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十條審判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理和兩審終審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執行:

(壹)當事人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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