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九條法院調解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十條審判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理和兩審終審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執行:
(壹)當事人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