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記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入法庭,將傳票和出庭通知書退回附卷;已經到指定地點報到的證人正在等待傳喚。不允許見證人參加審核,見證人不能在壹起。
2.書記員(起立):現在宣布法庭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規則》,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1)禁止錄音、錄像和攝影;
(2)不要隨意走動和進入試驗區;
(3)不發言,不提問;
(四)不得鼓掌、喧嘩、吵鬧或者實施其他妨礙司法活動的行為;
⑸關閉無線通訊工具。
對違反法庭紀律的,審判長給予口頭警告、訓誡;沒收錄音、錄像、攝影器材,經院長批準責令退出法庭或罰款、拘留。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和審判員到庭。
(審判長帶領合議庭從法官通道欄步入審判臺就座)
4.書記員:坐下向審判長報告本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如有缺席,請說明),準備好了請審判長開庭。
正式開庭
5.審判長:(敲完木槌後宣布)現在開庭。
6.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職務、住址。
(如果當事人是法人,核對法人的名稱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原告(被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或工作單位、職務、住址。近親屬,核對與當事人的關系。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核對姓名、工作單位、職務(要求出示律師執業證並閱讀授權委托書和代理權限)。
7.原告對被告(第三人)有異議嗎?
8.被告對原告(第三人)有異議嗎?
9.第三人對原告和被告的法庭人員有異議嗎?
10.審判長: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身份經核實無誤,當事人對對方出庭無異議。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
【被告XXX(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喚(公告送達),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送達傳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本院依法缺席判決。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11.審判長:今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0條之規定,渠縣人民法院第壹法庭在我院第三法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壹案
12.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由XXX法官擔任審判長,XXX、XXX法官依法組成合議庭。書記員×××擔任法庭記錄。
13、審判長:現在向當事人說明訴訟中的權利義務和應當遵守的法庭紀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七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維護法庭秩序,不得喧嘩、吵鬧;發言、陳述和辯論必須經審判長批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有權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回避。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議庭以上人員可以申請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主要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1、52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達成和解;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9條、第130條的規定,原告擅自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14.分別詢問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審判長剛才說明的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和應當遵守的訴訟秩序是否明確,是否申請回避。
擴展數據:
不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
1,原告不合格。原告資格是指原告應當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沒有明確的被告。
3.沒有具體的主張、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
5.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存在缺陷。
6、屬於行政訴訟的範圍。屬於行政訴訟受理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7.有壹個仲裁前程序。
8.起訴是有期限的。
9.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提起訴訟的,處理申訴後告知不予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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