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博大律師事務所王金偉解答:在民事活動中,壹方當事人故意隱瞞事實,使對方當事人產生誤解,致使其利益受到損害,並從中獲利,屬於民事欺詐。詐騙是行為人捏造事實,隱瞞真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雖然二者在客觀表現上有相似之處,但在構成要素上仍有明顯區別。
(1)主觀方面:民事詐騙分子的主觀目的是通過欺騙、哄騙、引誘等手段,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做出對其不利、對詐騙分子有利的行為,通過“履行義務”的合法形式謀取非法利益。其本質是“非法獲利”,主觀故意是間接的。另壹方面,欺詐則不同。行為人主觀上完全沒有承擔義務的動機,只是企圖捏造事實迷惑被害人上當受騙,交出財物並非法占有。其主觀意圖是直接的。
(2)客觀上講,犯罪詐騙分子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使用假身份、假證件甚至假姓名、假地址,以免得手後受到法律追究。另壹方面,民事欺詐者不需要偽造身份、虛構地址、偽造文件等。,且壹般具有合法的民事主體資格。
(3)在內容上:刑事詐騙的行為人完全是虛構事實,無中生有,根本不具備履行義務的能力和條件。欺詐者在壹定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誇大、放大,部分不真實,具有壹定的承擔義務的能力和條件,也就是說,其行為中有合法的民事內容。
(四)從後果上看,犯罪詐騙分子往往騙取巨額財產用於非法占有,嚴重擾亂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秩序。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雖然詐騙也是違法的,但是其嚴重程度還是在民事違法的範圍之內。關於民事欺詐,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作的民事行為無效。”對於無效的民事行為,法律規定雙方應當返還財產,欺詐方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