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不同的,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請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或者撤銷判決、裁定。經偵查,犯罪嫌疑人在強制措施解除後12個月仍不能依法移送審查起訴或者其他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案件撤銷後,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可以重新立案偵查。
民事案件判決後,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情形有哪些?
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於同壹法律事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1.人民法院決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或者撤銷判決、裁定的;
2.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不同的,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請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或者撤銷判決、裁定。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