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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縣郭世傑處理結果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世傑,男,****年**月**日出生於天津市南開區,漢族,高中文化,無業,居住地同戶籍地天津市南開區。2012年5月17日犯妨害公務罪被本院判處罰金1萬元。2017年7月14日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經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公安機關執行。現羈押於天津市南開區看守所。

審理經過

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以津南檢公訴刑訴〔2017〕7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世傑犯故意傷害罪,於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施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世傑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稱,2017年4月19日15時許,被告人郭世傑酒後騎自行車行至本市南開區天津大學四季村市場內壹鍋貼店門前時,因行車瑣事與被害人周某發生爭執,郭世傑使用酒瓶擊打周某頭部致傷。後經天津市天宏物證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周某頭部外傷致顱內出血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壹級,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右手軟組織損傷構成輕微傷。

另外,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郭世傑與被害人周某達成刑事附帶民事調解協議,被告人郭世傑壹次性賠償被害人周某經濟損失***計10萬元(已執行),周某對郭世傑予以諒解。

案件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郭世傑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其供述及戶籍身份證明和前科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案件來源、抓獲被告人郭世傑的經過、情況說明,調取證據通知書及案發現場監控視頻光盤和光盤制作說明,案發現場照片,天津市醫科大學總醫院對周某的診斷證明書,涉案其他人員身份證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協議書;證人陳某、孫某的證言;被害人周某的陳述;天津市天宏物證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世傑法制觀念淡薄,遇事不能冷靜處理,造成被害人輕傷的後果,其行為依法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世傑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並對量刑建議依法酌情采納。被告人郭世傑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故依法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案件結果

被告人郭世傑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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