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罪犯前科制度的意義和基本要求:
1.建立罪犯犯罪記錄制度,合理登記和有效管理犯罪信息,不僅有助於國家有關部門充分掌握和利用犯罪信息,及時制定和調整刑事政策和其他公共政策,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有效預防和控制犯罪,維護社會秩序,而且有助於保護有犯罪記錄者的合法權利,幫助他們順利回歸社會。
2.近年來,我國刑事立案工作取得了很大進展,有關部門積極探索建立刑事立案制度。認真總結推廣有益做法,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犯罪信息登記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犯罪記錄制度,對於司法工作服務大局、促進社會矛盾化解、推動社會管理機制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3.建立罪犯前科記錄制度,開展前科記錄工作,要按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在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框架內,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立足國情,充分考慮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和人民群眾的思想觀念,註意與現有法律法規等制度的銜接。
4.要充分認識我國前科制度及相關工作仍處於起步階段的現狀,抓住重點,逐步推進,確保這項工作能夠穩步有序開展,為進壹步完善我國前科制度、健全前科工作機制創造條件。
擴展數據
有前科的人做不了的工作。
1,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2.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起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壹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4.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關於建立罪犯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百度百科-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