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律師辦理案件。
1.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書壹式兩份,委托人壹份,律師事務所存檔壹份;
2.委托人簽署委托書壹式三份,辦案機關壹份,承辦人存檔壹份,委托人保存壹份;
3、律師事務所承辦律師根據公函,由律師送交辦案機關。
與公訴機關的聯系
律師接受委托後,應當及時與公訴機關取得聯系,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並出示律師執業證書。
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
會議和通信
(1)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可以不經檢察機關批準,隨時會見犯罪嫌疑人。
(二)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通信,但內容應當與案件有關。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就下列案件向其提問: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2、是否參與以及如何參與涉嫌案件;
3.定罪量刑或者無罪抗辯所涉及的主要事實和情節。
4.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請求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承辦律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二)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事實、理由和擔保方式,並註明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壹條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調取。
第四十二條辯護人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1.《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該條明確規定了審查起訴期限和變更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這壹規定是長期審查和起訴經驗的總結,符合準確和及時處理案件的要求。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第三款規定,補充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