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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後謀殺案不會被調查嗎?

在殺人案件中,訴訟時效為20年。如果壹開始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20年後壹般不會追究刑事責任;但情節特別嚴重,需要偵查的,可以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後起訴。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故意殺人20年後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嗎?

1.可以追訴的故意殺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有必要起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2、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二、故意殺人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1.關於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殺人案件的定性,我國刑法理論壹直認為,凡以放火等方法故意殺人的,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只能認定為以放火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事實上,當人們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故意殺人時,其行為既符合放火、爆炸罪的構成要件,也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可謂想象競合犯;無論從性質上,還是從法定刑上,故意殺人罪都比放火、爆炸等罪更為嚴重,因此將上述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符合想象競合犯處理原則;

3.以放火、爆炸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的故意殺人案件,如果認定為放火、爆炸,在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會導致罪刑不協調。另壹方面,以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認定故意殺人,有利於罪刑法定。將故意殺人案件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利於區分故意殺人罪和放火罪。另壹方面,以危險方法殺人的行為如果認定為故意殺人,也不會造成定性上的困難;此外,將以危險方法殺人的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有利於統壹對加重犯的認識和處理,有利於今後減少死刑條款;

4.壹般犯罪的起訴期限為五年。追訴期過後,公訴機關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法院不能保證壹定成功。故意殺人罪情節輕微的,法院可以不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如果是故意殺人未遂,可以根據故意殺人的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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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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