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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到了法院,律師能做什麽?

會見被告;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有關材料和證據材料,調查收集證據,申請鑒定;出庭對檢察機關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並提出相反證據;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或者重新勘驗鑒定,通知新的證人出庭作證。

無論在刑事案件的哪個階段委托律師,此時律師都能發揮作用,最大限度地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那麽律師在審判階段能為嫌疑人、被告人做些什麽呢?下面我們來學習壹下。

第壹,律師在審判階段能做什麽?

在案件由檢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訴後至法庭辯論終結前的任何階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友、所在單位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刑事辯護及相關法律服務。在此期間,律師的主要服務包括:

1,會見被告;

2.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有關材料和證據材料,

3、調查取證,申請鑒定;

4、出庭質證控方證據,並提出相反證據;

5、申請新的證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通知新的證人出庭作證;

6.針對公訴人對案件的意見,與公訴人就案件的性質、情節、事實、證據、量刑等進行辯論,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證據和意見,為被告人辯護,維護其合法權利;

壹審判決後,聘請律師。主要服務是:審查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情節、性質是否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量刑是否適當;不服壹審判決上訴的,應當代為起草上訴狀,參加二審的訴訟程序,出庭為上訴人辯護,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利。

二、刑事審判的法庭辯論程序

合議庭認為案件事實已經調查清楚的,審判長應當宣布法庭調查終結,就全案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展開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控辯雙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的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相互辯論的重要環節。控辯雙方的辯論將進壹步揭示案情,明確如何適用法律,為案件的正確判決奠定基礎。

法庭辯論應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公訴人發言;

2、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3.被告為自己辯護;

4.防守者的防守;

5、控辯雙方辯論。

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階段,法律賦予辯護律師的權利是不壹樣的,所以這個時候律師能做的也是不壹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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