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檢察院批捕了找律師有用吧?
找律師還是有用的,《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律師接受委托後,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系,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嫌疑人的具體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二、辯護律師的權利有什麽?
1、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的權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有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擔任其辯護人。自訴案件中有權隨時接受委托。 2、閱卷權。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 3、會見和通信權。辯護律師有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並且不論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都無需審查起訴機關批準,檢察院也不能派員在場。 4、發表意見權。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見。 5、申請取保候審權。辯護律師有權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6、對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要求解除權。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人民檢察院解除。三、辯護人的範圍是怎樣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 (壹)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刑事案件當中找律師是最有用的,但是找律師不代表就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了,可律師也只能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去替犯罪嫌疑人爭取壹個相對公平的判決結果,而且,有的時候通過律師也確實可以起到監督司法機關辦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