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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次退偵後律師是否公安進行溝通是否有用

如果退偵是可以跟公安機關溝通的。但是壹般情況下都是通過律師知道的,如果沒有結果當事人委托的律師可以去詢問。在案件調查的過程中如果檢察院在偵查的階段認為證據不完善不能證明案件的事實是可以退回到公安去補充偵查的。

壹、退偵了家屬有必要跟公安溝通嗎

可以溝通。但是都是通過律師知道的。沒有通知的,都要靠律師或者自已打電話去打聽的。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到了第二個階段,也就是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時,如果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刑事案件最好委托專業刑事律師處理。如果辯護律師認為偵查機關采用的偵查手段、技術等有問題,可以就該偵查行為所得的證據提出非法證據排除。

二、審查起訴退偵是什麽意思?

檢察院退偵就是案卷退回公安補充偵查。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三、補充偵查分類有哪些

補充偵查現分為兩類:

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顧名思義,退偵其實就是將原有的案件退回到公安機關,讓其完善證據。而補充偵查的分為公安機關的偵查和檢察院的偵查。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人民法院是可以自行的偵查的,這個時候如果對偵查終結了就不能讓公安機關在去偵查了。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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