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擊法律援助,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法律援助機構是由直轄市、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定專門機構,即在當地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下,代表當地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的專門機構。
法律援助:
壹、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方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金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從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嚴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睡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屏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第二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