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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核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壹、刑事案件壹審流程。

(壹)宣布審判階段

1.審判長應當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逐壹核對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犯罪史,起訴書是否收到。如果被告是不通曉漢語的少數民族,應當為他提供翻譯。被告人未滿18周歲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出庭,並為其指定辯護律師。如果被告人沒有收到起訴書或者十日沒有收到起訴書,就要延期審理。

2.公布案源。告知當事人,今天法院審理的是某檢察院起訴的某個人涉嫌的犯罪。

3.宣布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辯護權。

4.告知被告他的權利。包括申請回避權、辯護權、提交證據權、申請新的證人出庭權、申請新的證據權、申請重新鑒定權、重新質證權和最後陳述權。

5.詢問被告是否申請回避。被告人申請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休庭。報請院長或總檢察長決定。申請理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長應當當庭駁回。

6、宣布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並說明理由。

7.宣布法庭紀律。

(二)法庭調查階段

1,宣讀起訴書,公訴人宣讀刑事起訴書。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宣讀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

2.分別訊問被告。如果有多名被告人,法庭將只留下壹名被告人接受訊問,其他被告人將退出法庭。

首先,被告人自己陳述了對起訴書的意見。控辯雙方對被告進行了交叉質證。訊問順序為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官也可以審問被告。

3.要求證人、鑒定人、證人作證時,法官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提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時,應當予以制止。法官可以詢問證人和專家證人。證人和專家證人不允許旁聽審判。

4.出示證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供當事人辨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法官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時,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查詢、凍結。

5.申請新證的審判長問被告:“有沒有新的證據可以出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申請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應當對上述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6.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的鑒定意見發表意見。法院應當對上述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這是今年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中增加的程序。

(3)法庭辯論階段

1.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法庭辯論開始。

2、公訴人提起公訴。

3.受害者投訴了。

4.被告的陳述和辯護。

5、辯護人出具了答辯狀。

6.互相辯論。

7.當在辯論中發現新的可能影響判決的事實時,審判長宣布停止辯論,進行新的法庭調查。

8.刑事部分辯論結束後,控辯雙方將辯論民事部分。

9.被告做了最後陳述。

(四)法院調解階段

審判長問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雙方當事人要求調解的,法院可以對附帶民事訴訟進行調解。沒有附帶刑事訴訟或者壹方不願意接受調解的,不進行調解。

(五)鑒定和量刑

1,審判長宣布休庭。

2.控辯雙方都把證據交給法庭。

3.當事人核對筆錄並簽字。

4.合議庭成員對控辯雙方的意見進行評議。審議是秘密進行的。

5.合議庭成員有重大分歧或者不同意合議庭意見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6.做出判斷。

7.繼續開庭,宣讀判決書。

第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區別

1,性質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權利義務糾紛,是人民內部矛盾。刑事案件則是危害社會,觸犯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屬於階級矛盾性質。

2.適用的實體法不同。適用於民事案件的實體法是民法通則、婚姻法、海商法等。刑事案件適用的法律是刑法。

3.適用的程序法不同。民事案件的審理適用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適用於刑事案件的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二條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犯罪證據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沒有提出補充證據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被說服撤回起訴或者駁回起訴後,提出新的證據,足以再次證明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壹百九十三條自訴人知道有其他侵權人,但只起訴其中壹部分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視為自訴人放棄告知其他侵權人的權利。判決宣告後,自訴人就同壹事實對其他侵權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 *只有部分共同被害人講述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參加訴訟。被通知人收到通知後表示不參加訴訟、不出庭的,視為放棄告知權。壹審宣判後,被通知人就同壹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本解釋限制。

第壹百九十四條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犯罪行為,分別屬於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合並審理。

第壹百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提供有關證據的,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第壹百九十六條決定受理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審判程序參照公訴案件第壹審程序的規定進行。

第二百零四條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後,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依法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

第二百零五條審理自訴案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和本解釋第壹百七十六條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決。對依法宣告無罪的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應當依法調解或者壹並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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