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誰可以委托律師見面?
壹般是嫌疑人家屬。
只有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家屬委托律師代理案件後,律師才會在辦理代理手續後會見犯罪嫌疑人。
1,這裏的律師會見是指律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會見權。律師會見權是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壹項極其重要的權利。律師在民事訴訟或者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過程中會見委托人的,壹般不叫“律師會見”,叫“會見委托人”。
2.依法建立律師會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能夠實現自己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處於被動地位,特別是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他們處於被拘留和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他們在行使訴訟權利時必然受到限制,當然也有壹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師會見他們,了解他們的意願,為他們提供法律幫助,在他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代表他們提出申訴和控告,是壹種有利的方式。
3.律師會見權來源於兩個方面,壹是基於委托關系的授權,二是基於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地位的權利。前者是基於委托人權利的授權,其目的是彌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辯護能力的不足,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為申請取保候審,代為申訴、控告。後者是基於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賦予的權利。律師履行辯護人職責,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被指控的罪行及相關案情,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無罪”、“從輕”的辯護意見,是壹項重要的工作。
第二,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內容
在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律師會見權的內容不盡相同。
1.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權的內容。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其了解案情。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對犯罪嫌疑人的申訴和控告。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時,有權了解涉嫌罪名、相關案情、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和期限,以及偵查人員是否有刑訊逼供或者以威脅、引誘、欺騙手段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律師可以通過會見中了解到的信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有權代表他們提出申訴和控告;辯護律師認為不應當進行刑事偵查的,可以代為上訴,請求偵查機關駁回案件;如果發現偵查人員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提出指控;有權申請取保候審;有權代表其申請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2、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和人民法院審理階段,律師會見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核實相關證據。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有權詢問案件事實,聽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和辯解;有權查閱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輕重的材料,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新的證人、物證和證據線索;有權向犯罪嫌疑人詢問有關案件的情況,如羈押期限、是否被刑訊逼供、是否與案件壹並羈押或凍結等。必要時,辯護律師可以申請調查取證或者收集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從輕”或者“無罪”。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辯護意見,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依法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根據案件事實,建議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羈押期限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辦案人員有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的,有權代為起訴。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後,律師會見被告人時,有權聽取被告人的辯護意見,並告知被告人其辯護意見;有權詢問被告人是否有證據、線索證明其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有權告知其審判程序和訴訟權利。律師根據自己的知識參與刑事審判活動,依法為被告人“罪輕”或“無罪”辯護,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辯護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上述規定。
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律師的最早時間是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當天。律師在監管場所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辯護律師可以持授權委托書或者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會見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