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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罪名比較容易取保候審?

原作者:胡雲,四川胡雲律師事務所律師。

取保候審是刑事律師在刑事辯護實踐中永遠無法回避的話題。在司法實踐中,我們認為自己辦理的很多案件似乎都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主要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但實際操作中,最終能被司法機關準予取保候審的案件少之又少。為什麽會這樣?筆者認為,這與相關辦案人員的觀念(以申訴為主)有關,導致取保候審的適用範圍和對象縮小,羈押率高,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為壹種常態。那麽,作為壹名專業的刑事律師,如何判斷自己承辦的案件是否存在取保候審的可能性呢?為此,筆者特意將司法實踐中容易被取保候審的情形簡單羅列出來,以供參考:

容易獲得取保候審的具體情形(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角度看):

1,患重疾或重傷;

2.有重度殘疾;

3.年老體弱;

4.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

5.歸案前仍在學校就讀的未成年人或學生;

6、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被拘留確實對特定企業的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的;

7.涉嫌過失犯罪,符合法定取保候審條件的;

8、涉嫌單獨犯罪(不* * *同罪)且符合法定取保候審條件的;

9.其他人身危險性較小,符合法定取保候審條件的人員。

從案件的性質和階段來看,以下幾種情況比較容易被取保候審:

1,涉嫌輕罪的案件;

2、有被害人,達成和解、諒解或積極退賠、退賠的;

3.現有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仍需後續偵查,羈押期限已過的案件;

4.羈押期限屆滿後需要進壹步調查的案件;

5、審查起訴期限已過且仍需繼續核實的案件;

6.第壹、第二審期限屆滿後需要查證屬實的案件。

因此,在刑事辯護實踐中,刑事律師不僅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判斷案件是否可以取保候審,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針對性地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同時,他們還要考慮案件所處的階段,判斷是否是申請取保候審的最佳時機,最大限度地提高取保候審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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