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階段補充偵查只有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建議,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壹般情況下,更換法官在我國是壹種回避制度。刑事訴訟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員因與案件或者案件當事人有壹定的利害關系或者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刑事案件公正處理而不得參與辦案的壹項訴訟制度。《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兩種回避方式,即自願回避和申請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具有法定回避事由之壹的相關人員主動提出回避。申請回避是指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有關人員有法定的回避事由,向司法機關申請回避。為了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回避制度,根據有關規定和司法解釋,應當回避的人不主動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回避的,如果是法官、庭長,由庭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其回避。
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被申請回避的人應當中止參與本案,但緊急措施除外;但是,被駁回申請的當事人申請復議的,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撤訴的另壹個法律後果是,法院作出撤訴決定後,決定撤訴的人所完成的相關工作是否有效。對此,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有學者認為被決定撤訴人已完成的訴訟行為應當無效,也有學者認為應當區別對待。決定法官回避的,由審判長或者更換的審判長對回避人員的訴訟行為進行評議,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認定無效,但評議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