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確定丈夫的出軌行為是不是屬於法律規定的照顧無過錯方中的過錯行為。如果不是,那麽在財產分割上,則與普通的離婚財產分割沒有很大區別。
如果是過錯責任中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兩種行為的,則在財產分割時,法院會考慮出軌壹方對婚姻的影響,在照顧女方的基礎上公平分割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壹方生活困難,另壹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擴展資料: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壹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同財產時,要特別註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壹方。
在對***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壹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壹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在***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壹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在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壹司法解釋,使得我國對婚約問題的處理有法可依。
但由於這壹解釋,沒有明確說明婚約解除後彩禮的返還,與離婚後彩禮的返還的具體區別,如返還的數額如何把握,對生活困難如何確定等。導致審判人員由於認識的分歧,對同壹案件的處理會出現不同的結果。筆者認為,我們通常理解的,要把“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作為彩禮返還的條件。
離婚時彩禮的返還要以導致給付人生活絕對困難為條件,但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造成了給付人生活相對困難,就應予以返還。
該司法解釋規定的三種情形,在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符合其中之壹,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還彩禮,而不能要求三種情形全部存在。
對於返還的數額,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的彩禮返還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結合查證的彩禮數額予以判決。而婚約彩禮糾紛案件中,只要是屬於法院查明的彩禮部分,即應全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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