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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涉嫌強奸罪,稱該女子為流浪女,有精神問題,該不該判?

《刑法》規定的強奸罪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核心要件是違背婦女意誌,強行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但是,女精神病人沒有正確的認知,也就不能談起意誌。

在沒有使用暴力情況下,女精神病人也未反抗,怎麽認定是否構成強奸罪呢?

為此,需要司法解釋闡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答 》(1984.04.26實施)中 規定: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癡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麽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

因此只要與其發生性關系即構成強奸罪。

案例推送。江西省寧都縣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壹男子與患精神分裂癥的女子發生性關系的案件,壹審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2016年12月9日16時許,被告人李某來到被害人王某的簡易屋棚前,與王某壹同進入屋內,兩人在臥床上發生了性關系,後李某發現自己內褲沾血,意識到王某來了例假,於是用隨身攜帶的衛生紙擦拭幹凈。鄰居楊某恰來敲門,李某立即爬窗逃離了現場,後被趕回家的王某丈夫邱某以及鄰居賴某等人抓住並被扭送至寧都縣公安局。經鑒定,被害人王某患精神分裂癥,屬精神病人,無性保護能力

律師提醒:女精神病人權利不可侵犯。

受害者可以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9條的第1條的規定,受害者遭受到了被告人的侵犯,從而造成生理和精神損傷的,可以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之中,對被告人提出附帶民事的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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