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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男子是否被檢察院批捕多年,壹直未出庭?

有5000元的補償。

7年前,洋縣人潘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和妨礙公務罪被逮捕。期間,經公安機關多次補充偵查,檢察院向法院起訴,退回補充偵查後以下不了了之。

近日,在向兩級檢察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後,潘終於拿到了漢中市檢察院的《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

看到兒子被打,父親路過幫忙。

“那天我正好騎著摩托車路過,看到幾個人在打我兒子,就趕緊上去幫忙。”說起7年前發生的事情,62歲的潘仍然記憶猶新。

潘說,他的兒子潘壹直在洋縣從事攝影工作。2010年5月20日,因親戚從外地拉了壹車化肥回洋縣,被洋縣某化肥公司員工攔截,發生糾紛。後來他兒子去現場拍攝時,和對方發生了爭執。

洋縣公安局壹份文件顯示,經審理查明,2065年5月20日晚1時左右,潘(潘之子)擅自拍攝糾紛現場,與洋縣玉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湖公司)員工發生爭執,潘用石頭砸死玉湖公司員工田建斌。

恰巧路過這裏的潘發現後下車抱住了杜文忠的腿。父子倆把杜扔到地上。潘壓住杜文忠的上半身,致使杜文忠右膝受傷。洋縣公安局謝村派出所民警處理過程中,潘抱住其雙腿,辱罵民警。在謝村幹部和謝村法庭民警的強烈勸說下,潘和潘被帶離現場。

2010 5月21日,潘因涉嫌故意傷害和妨礙公務被刑拘。

同年9月13日,洋縣公安局刑事科技處法醫分別對田建斌的傷情和杜文忠的傷情作出鑒定意見:田建斌頭部損傷屬輕傷壹級,杜文忠右膝損傷致脛骨骨折,屬輕微傷,十級傷殘。

經過反復補充偵查,被告人已經7年沒有受審。

“先是被拘留21天,後被監視居住,但我的案子已經過去7年了,壹直沒有說法。”潘說,他多次找到洋縣公安局和洋縣檢察院,都沒有回音。

根據漢中市檢察院出具的壹份《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我們查明潘於2065438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洋縣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6月10被取保候審。

2011年5月27日,洋縣公安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將潘移送洋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洋縣檢察院於同年7月6日退回洋縣公安局補充偵查。期間,潘於2011年7月7日被洋縣公安局采取監視居住措施;同年8月9日,洋縣公安局再次移送案件;洋縣檢察院於同年8月24日向洋縣法院起訴。同年165438+10月8日,洋縣法院因潘不能出庭,決定不予受理。

2011 11 21,洋縣檢察院退回洋縣公安局補充偵查。事後,洋縣檢察院和洋縣公安局都沒有做出決定。

潘說,為了給自己討個說法,他去省市檢察機關申訴,但沒有結果。今年7月26日,潘請了律師,向洋縣檢察院提出了國家賠償。

“他們沒有給我解釋,也沒有回復是否會給我賠償。”潘說,他向漢中市檢察院提出了復議申請。

65438年2月7日,潘的代理律師,陜西民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常民安表示,根據規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的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壹年未移送案件、作出不起訴、駁回起訴決定的,屬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雖然潘還是犯罪嫌疑人,但是批準逮捕的檢察院要先交,然後辦案機關有新的證據就可以提起公訴。”常敏安表示,“兩高”的解釋使刑事賠償的標準和種類更加明確,特別是列舉了“涉嫌犯罪”被賠償的具體案例,正是為了“倒逼”司法機關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同時為公民權利提供救濟和保障。潘向漢中市檢察院提出復議申請後,2006年6月5日,5438+00,洋縣檢察院出具《刑事賠償申請審查通知書》,明確:“經我院審查,妳的賠償申請不符合立案條件。”

洋縣檢察院:上級部門做出賠償決定,我們執行。

對於漢中市檢察院的賠償決定,潘說:“賠償決定書上說我不能出庭,法院不予受理。我無法隨時出席案件,但法院從未開庭,也沒有人通知我。”65438+2月1,漢中市檢察院壹負責人表示:“洋縣檢察院不立案的決定不符合規定,所以我們不認可他們的說法。”對於潘稱“洋縣法院以不能出庭為由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法,該負責人解釋說,“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情形在那些案件中。如果妳拒絕接受這壹聲明,我們無權作出賠償決定”。

65438 2月7日,洋縣檢察院壹負責人表示,之前之所以沒有回復當事人,是因為“因搬家,案卷堆積,找不到,所以沒有回復。”對於漢中市檢察院作出的賠償決定,該負責人表示,“上級作出的賠償決定,我們會執行。”

潘稱對賠償決定不服,將向漢中中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決定。

5000確實少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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