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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服刑22年出獄為何上訴?

因為這個案子疑點很多,他被判刑了,所以壹直在申訴。

1996年5月,周口市發生壹起故意傷害致死刑事案件。謝哲海被辦案民警認定為重點嫌疑人,後被村民指認,並有其他東西佐證,謝哲海被認定為兇手。值得壹提的是,在壹審判決前,該案被太康縣檢察院和周口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退回。

6月25日,1996,太康縣人民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部門補充偵查,並在退回意見中註明,壹是檢驗謝哲海衣服上的血跡,二是調取新的證據。

根據案卷材料,警方破案時確定謝哲海作案時身穿白色上衣。但謝哲海在接受警方盤問和訊問時,起初對白襯衫壹無所知,後改名為“血,壹件白夾克”,並在後來的供述中多次提到“身上有血”的細節。

然而,對於本案的關鍵證據,警方壹直搜尋無果。事發當天,曾與謝哲海壹起喝酒的兩名村民向媒體表示,謝當時穿著外套,沒有看到白襯衫。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後,太康縣警方於9月4日出具了1996的證明,稱謝哲海被羈押期間穿的褲子是其作案時穿的褲子,但其上未發現血跡。但警方沒有說明白襯衫的下落,也沒有補充新的證據。

謝哲海服刑22年零4個月。減刑後於2018出獄。之後,他開始抱怨。2019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他的上訴,隨後他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級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

擴展數據

年輕女子半夜被襲身亡,同村村民被控兇手,判無期。

據此前媒體報道,1996年5月,時年25歲的謝哲海卷入壹起命案。

當年5月30日晚,周口市壹年輕女子王在回家途中被攔截,被兇器打成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根據案卷材料,當時負責偵查此案的太康縣公安局第三刑偵大隊民警將偵查範圍限定為熟悉現場環境、當晚曾在劇場附近活動的16至30歲青年,並將篩選出的18青年集中到大營子村學校進行偵查。

謝哲海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辦案人員逐壹詢問了18人,甚至要求他們互相指認,並告知嫌疑人。幾天後,包括謝哲海在內的幾名重點嫌疑人被移送到鄉派出所接受進壹步訊問。

公安機關經過進壹步偵查,認為謝哲海有重大作案嫌疑,理由是其陳述與多名證人證言相矛盾,於是對其進行突擊審訊。後來在“強大的政治攻勢”下,謝哲海交代了犯罪過程。

根據案卷材料,警方當時認定,1996年5月30日,謝哲海到大營子村家中喝酒。晚上,他醒來後,就和別人去看戲了。戲還沒演完,謝哲海就提前走了,回到了王的家裏。之後,他再次離開王某家,從附近壹村民家的水井中取出鐵井桿,埋伏在馬路上。當晚12時許,被害人王路過,謝哲海攔住其去路做錯事。遭到反抗後,他勃然大怒,當場將王打昏致死。

2000年2月29日,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周口中院”)壹審判決謝哲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責令賠償被害人喪葬費、醫療費等共計6155.6元。宣判後,謝哲海不服,提出上訴。2000年6月2日,河南高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河南省高級法院決定重審24年前的壹起謀殺案:原告在服刑22年後被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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