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後被告人黃乘飛機到達南昌,謊稱為被害人點了外賣。後在冒充外賣的過程中,用事先準備好的刀具挾持被害人趙某某,將其拘禁在趙某某住處。在被拘留的三天內,他不顧被害人在經期的事實,強奸了被害人六次,期間他還搶劫了被害人2000元。目前,檢察機關以強奸罪、搶劫罪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被害人被扣押期間,施暴者向被害人索要2000元。雖然行為人的強制手段或拘禁手段與強奸的強制手段存在重疊,但由於行為人在強奸期間獨立實施了搶劫,因此可以獨立認定搶劫的強制手段。所以行為人構成搶劫罪,不存在重復評價。因此,犯罪嫌疑人應按強奸罪、搶劫罪數罪並罰。
在認定盜竊罪時,還要考慮行為人是否屬於盜竊罪的加重處罰。根據案情,行為人搶劫被害人2000元,是在實施強奸後壹時沖動實施的。也就是說,他進屋並不是故意搶劫,那麽行為人是否可以認定為入室盜竊?根據刑法的相關理論,行為人入室搶劫的目的只需要是非法的,即只要行為人是以實施人身或者財產犯罪的非法目的進入住宅,即使是進入住宅後臨時實施搶劫,也屬於這裏的入室盜竊。
最後要考慮行為人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根據案件相關情況,行為人可以連續拘禁被害人三日,達到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可以非法拘禁罪定罪。但對行為人的非法拘禁也屬於強奸罪的強制手段,所以根據重罪和輕罪吸收的原則,對行為人的拘禁只能以強奸罪進行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