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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介紹未成年人有償陪侍獲刑1年4個月,被害人家屬:判得太輕!

湖南省寧遠縣人民法院所作的壹份刑事判決書顯示,自去年7月以來,被告人陳濤為謀取非法利益,介紹未成年人進行賣淫活動,犯介紹賣淫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四個月。

相關司法文書顯示,本案被害人陳某某經陳濤介紹與他人發生性關系時尚不滿14周歲。陳某某的爺爺陳某生認為,法院對陳濤的判決“太輕”。陳某生掌握的錄音證據顯示,陳濤的家人自稱,為讓陳濤獲得壹個刑罰較輕的罪名,他們花了20余萬元,對當地的司法機關進行了打點。

陳某生稱,他已將相關線索向永州市紀委監委進行反映。寧遠縣人民法院辦公室稱,目前他們尚未接到相關舉報。永州市紀委監委舉報電話工作人員回復,錄音內容反映的問題屬紀委監委受理範圍,他們將對本舉報線索嚴查。

↑陳濤刑事判決書

介紹多名未成年人有償陪侍

湖南男子被判刑1年4個月

湖南省寧遠縣人民法院所作的(2021)湘1126刑初797號刑事判決書,記錄了本案的基本脈絡。

被告人陳濤,外號“胖胖”,男,1992年12月生,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湖南省寧遠縣水市鎮水市村。因涉嫌介紹賣淫罪,陳濤於2021年8月26日被寧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8日經寧遠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寧遠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湖南省寧遠縣人民檢察院以永寧檢刑訴「2021」4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濤犯介紹賣淫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向寧遠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於2021年12月20日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本案涉及個人隱私未公開開庭審理。

檢察院指控的“介紹賣淫罪”事實如下:2021年7月以來,被告人陳濤為謀取非法利益,介紹歐某某(2004年9月20日出生)、陳某某(2007年7月23日出生)等人,多次在寧遠縣城各大賓館酒店進行賣淫活動。陳濤介紹賣淫每單收取70-150元不等的介紹費。

檢察院指控的“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事實如下:2021年7月以來,被告人陳濤組織未成年人歐某某、陳某某、葉某某、楊某某等人,在寧遠縣城好聲音、米蘭、異國風情等KTV、酒吧進行有償陪侍。被告人陳濤非法獲利6000元。

2021年8月26日,被告人陳濤被抓獲歸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濤介紹賣淫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償陪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壹款和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介紹賣淫罪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1年12月28日,寧遠縣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陳濤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數罪並罰,決定合並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已繳納)。

陳濤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即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

↑陳濤刑事判決書

涉及多名未成年人

被害人家屬質疑“判得太輕”

被告人陳濤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包含以下兩條:1、被告人陳濤涉嫌的兩案中都是被動接收未成年人的要求,為其介紹賣淫線索和有償陪侍,應作為從輕量刑的考慮因素。2、被告人陳濤系初犯偶犯。

對這兩條辯護意見,寧遠縣人民法院均不予以支持認定,理由是:1、經查與事實及法理不符,本院不予支持。2、經查,被告人陳濤犯罪持續時間長、次數多,壹人犯數罪,依法不宜認定為初犯偶犯。

同時,寧遠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陳濤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陳濤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案被害人陳某某的爺爺陳某生告訴,陳某某父母離異,其父長期在廣東打工,陳某某交由他和老伴照顧。陳某某在2020年僅13歲時,就被人哄騙在外,陳某生並不認識本案中的被告人陳濤。

“我孫女現在心理狀況極差,壹天到晚喊著自殺,可以說壹輩子全被毀了。我搞不懂,陳濤害了這麽多未成年人,怎麽能判得這麽輕?”陳某生說,目前當地婦聯尚未對陳某某進行安撫慰問。

陳某生提供的另壹份起訴書顯示,陳某某經陳濤介紹與他人發生性關系時,未滿十四周歲。該起訴書為永寧檢未刑訴(2022)26號,作出的時間為今年10月26日。起訴書稱,2021年7月5日,被告人於某前經陳濤(已判決)介紹明知陳某某系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仍在寧遠縣明城賓館601房間,以500元的價格與陳某某發生性交易。

↑於某前因涉嫌強奸罪被起訴

據永寧檢未刑訴(2022)26號起訴書:被告人於某前,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經商,重慶市榮昌區河包鎮人。曾犯尋釁滋事罪,於2010年1月29日被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強奸罪,於2022年7月12日被寧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於2022年7月2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寧遠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起訴書顯示,2021年7月7日,被告人於某前在寧遠縣明城賓館,又以600元的價格與陳某某發生壹次性交易。檢方以被告人犯“強奸罪”向寧遠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陳某生在寧遠縣人民法院還拿到壹份《參加訴訟通知書》,陳某某作為被害人,被通知有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

被害人家屬提供錄音:

被告方稱花20多萬打點求輕判

陳某生說,陳濤即將刑滿出獄,“我現在十分擔心,於某前也將被從輕處罰。”其提供的壹份與陳濤姐姐的錄音顯示,陳濤的家人為了讓陳濤獲得輕刑,曾花20余萬元在當地活動。陳某生與之通話的電話176********目前是停機狀態,記者無法與陳濤家人取得聯系。

在這段13分鐘的錄音中,陳濤的姐姐稱,家人花了6萬元律師費,在當地找檢察院、法院關系花了20萬,“關系到位、錢到位......先到檢察院再到法院。”按照錄音裏的說法,該操作讓陳濤從壹個本應該至少判5年的重罪,變為壹個輕罪,“如果是壹個罪名,早就給他取保候審了,我們花了那麽多錢,還嫌判久了。(案件中)有未成年,也是沒辦法。”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內容如下: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資深法律專家湯光仁告訴,本法條中,“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才是加重情形,但並未明確規定“介紹”是加重情形。

《刑法》第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兒童罪;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內容如下: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內容如下: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湯光仁介紹,結合已有證據分析,本案中行為人陳濤究竟是組織賣淫還是介紹賣淫值得關註。

在構成要件上,組織賣淫罪要求三人以上構罪,而介紹賣淫罪由兩人以上構罪。“按照現有判決,陳濤既構成介紹賣淫罪又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法治安管理活動罪,後壹個罪名中還涉及多名未成年人,因此需要深入審查在賣淫活動中,陳濤僅僅是介紹還是組織、以及本案中相關人員賣淫是否存在被脅迫或者被引誘的情形。”

湯光仁稱,結合公開的司法文書及通話錄音看,本案究竟是故意將“組織賣淫罪”這個重罪,人為分解為“介紹賣淫罪”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兩個輕罪放縱犯罪分子,還是對法律事實嚴格審查後依法適用法律,值得仔細審查和判斷。

陳某生已將相關問題向永州市紀委監委進行反映,寧遠縣紀委監委已回電進行問詢。寧遠縣人民法院辦公室稱,目前他們尚未接到相關舉報。11月25日,永州市紀委監委舉報電話工作人員回復,錄音內容反映的問題,屬紀委監委受理範圍,對本舉報線索嚴查。日前,記者已將相關錄音,郵寄給永州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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