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家屬在審查階段要做的就是委托律師辦理相關手續,收集證據,委托律師了解當事人在看守所的情況,爭取取保候審。
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主要包括偵查、起訴、審查三個過程。如果妳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只有律師可以會見妳。根據現有法律,家人或朋友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只有在他們出席法庭會議時。在此期間,僅委托律師進入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師可以進入看守所了解以下信息:妳的親友是否被刑訊逼供,是否被同監犯人欺淩或虐待,為他們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了解涉及的罪名和案件的相關情況,反饋親友的關切和希望,以及他們在裏面的情況,代為獲得保釋,代為申訴或控告,等等。
無論是對親友,還是對被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壹時間找律師介入,最有利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刑事訴訟程序如何規定?
壹個完整的刑事訴訟程序包括:
1,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
3.審判階段(法庭階段)。
(1)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從壹個人被逮捕到案件被移送檢察院,這個階段被稱為“偵查階段”,壹般為三個月左右。主要包括羈押壹個月以上和逮捕兩個月左右。這壹階段的重點是通過公安部門的調查,查清案件的來龍去脈和基本事實。(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階段)
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公訴部門後,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重點在於:審查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確定證據是否確鑿;犯罪嫌疑人是否應當被起訴。
(3)審判階段(法庭階段)
這壹階段的重點是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了什麽罪,應當給予什麽樣的處罰。
在這壹階段,人民法院對已經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副本或者照片,應當決定開庭審理。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
在時間上,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後,應當在壹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對於脫逃等重大犯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七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