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說明案情比較復雜。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六條關於普通偵查羈押的期限。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壹百五十七條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期內不適宜提交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判。
第壹百五十八條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下列案件經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159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第二,刑事案件拖得越久,誰會受益?
刑事案件久拖不決對哪壹方有利沒有明確的界定,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案件各個程序的期限。沒有證據證明案件當事人有犯罪行為的,撤訴或者作出無罪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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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費合同中規定的重大、疑難、復雜的訴訟案件有哪些?
(1)依法應當由合議庭審理的刑事案件;
(二)中級以上(含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三)符合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機關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標準的訴訟案件;
(四)引起社會廣泛關註、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5)新的案件類型;
(六)社會影響較大的涉港澳臺案件或者涉外案件;
(七)辦案機關決定需要其他專業人員參與的案件;
(8)涉及三個以上(含三個)法律關系的復雜案件;
(九)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認為重大、疑難、復雜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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