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南充市人民檢察院領導南充市所轄縣(市)、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接受中***南充市委和四川省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對南充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1、領導本市兩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按照市委和省院確定的工作方針,研究、決定和部署本市檢察工作任務,並指導、督促和檢查檢察工作任務的執行。
2、依法對本市貪汙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依法對本市需要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領導本市兩級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3、對本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對本市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的立案和偵查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領導本市兩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偵查監督工作。
4、對本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起訴,對本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領導本市兩級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工作和刑事審判監督工作。
5、依法對本市刑罰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領導本市兩級人民檢察院的監所檢察工作。
6、依法對本市民事和行政案件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領導本市兩級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和行政案件審判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7、對本市兩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8、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辦理刑事賠償事項;受理對貪汙賄賂等犯罪的舉報;領導本市兩級人民檢察院的舉報工作。
9、依法對重大疑難案件的物證進行檢驗、鑒定和審核,指導區、縣人民檢察院開展檢察技術工作。
10、分析、研究本市貪汙賄賂、瀆職和侵權犯罪的動態、特點、規律及社會治安狀況,提出防治對策;領導本市兩級人民檢察院開展預防犯罪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11、負責對本市兩級人民檢察院執行政策和法律的指導;對於檢察工作中遇到的應用法律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解釋和立法的建議。
12、規劃、指導本市兩級人民檢察院的財務、裝備等後勤保障工作。
13、協同市主管部門管理本市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工作。
14、負責本市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紀律檢查工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和檢察官隊伍、司法警察隊伍建設。
15、承辦應由市人民檢察院負責的其他事項。 (按政治部提供的編制順序):
1、辦公室
2、政治部(內設幹部處、宣傳教育處)
3、偵查監督處
4、公訴處
5、反貪汙賄賂局(內設偵查壹處、偵查二處、指導協查處)
6、反瀆職侵權局
7、監所檢察處
8、民事行政檢察處
9、控告申訴檢察處
10、職務犯罪預防處
11、檢察技術處
12、法律政策研究室
13、監察處
14、司法警察支隊
15、計劃財務裝備處
16、機關黨委
17、機關服務中心
18、人民監督工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