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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杜南事件?

2003年7月,廣州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將《南方都市報》總經理余華峰帶走,在未查出經濟問題的情況下,對余華峰采取監視居住。《南方都市報》總編輯、東山區人大代表程毅中被帶走。200 3年6月5438+065438+10月,《南方都市報》率先報道“非典再現廣州”。隨後,在值班的社委被撤職降職,作家曾也被要求調離崗位。2004年6月6日,廣州市稅務部門在廣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帶領下,在未履行任何手續的情況下,進入《南方都市報》九樓財務室,對所有賬戶進行搜查。廣州市檢察院偵查員分批次、分階段批捕《南方都市報》領導成員、南方日報集團社委會成員程毅中、鄧海燕等10余人,使《南方都市報》正常的辦報程序幾近癱瘓。2004年6月20日,65438,鄧海燕被廣州市檢察院批準逮捕。2004年3月4日,於華峰貪汙受賄案在廣州市東山區人民法院206號法庭開庭審理。余華峰當庭否認自己貪汙受賄。2004年3月5日,廣州市東山區人民法院206號法庭審理了李玟暎涉嫌收受余華鳳賄賂97萬元壹案。李玟暎的辯護律師否認受賄成立。2004年3月9日,程毅中被迫辭去《新京報》總編輯的職務。2004年3月17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對程毅中提起公訴。

以涉嫌經濟犯罪的名義立案偵查;2004年3月19日,東山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余華峰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6期10。

月,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他犯罪的收益

654.38+萬元予以追繳並返還南方都市報。被告人李玟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

11年,並處沒收財產65438+萬元;其違法所得9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余華鳳、李玟暎上訴[1]。程毅中

他被刑事逮捕,罪名是“貪汙”和“私分國有資產”。2004年3月20日,在四川參加會議的程毅中被廣東警方控制。200

1年4月,程毅中被正式逮捕。2 004年6月65438日+5月2日上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俞華峰受賄案。

該案二審宣判。法院稱“東山區法院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有偏差”。余華鳳的

判決由執行壹審宣判的12年有期徒刑改為8年有期徒刑,李玟暎的判決由壹審宣判的11年有期徒刑改為6年有期徒刑[2][3]。2004年8月5日

當天下午,鄧海燕從廣州市第壹看守所被釋放,關押了7個月。他被釋放的原因是東山區檢察院因犯罪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

2004年8月27日,廣州市東山區檢察院因證據不足,決定不起訴,程毅中同日被釋放。傳言是因為廣東省的長輩。

級領導人——任、吳南生、林若等。上書張德江,勸其釋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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