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涉嫌經濟犯罪的名義立案偵查;2004年3月19日,東山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余華峰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6期10。
月,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他犯罪的收益
654.38+萬元予以追繳並返還南方都市報。被告人李玟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
11年,並處沒收財產65438+萬元;其違法所得9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余華鳳、李玟暎上訴[1]。程毅中
他被刑事逮捕,罪名是“貪汙”和“私分國有資產”。2004年3月20日,在四川參加會議的程毅中被廣東警方控制。200
1年4月,程毅中被正式逮捕。2 004年6月65438日+5月2日上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俞華峰受賄案。
該案二審宣判。法院稱“東山區法院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有偏差”。余華鳳的
判決由執行壹審宣判的12年有期徒刑改為8年有期徒刑,李玟暎的判決由壹審宣判的11年有期徒刑改為6年有期徒刑[2][3]。2004年8月5日
當天下午,鄧海燕從廣州市第壹看守所被釋放,關押了7個月。他被釋放的原因是東山區檢察院因犯罪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
2004年8月27日,廣州市東山區檢察院因證據不足,決定不起訴,程毅中同日被釋放。傳言是因為廣東省的長輩。
級領導人——任、吳南生、林若等。上書張德江,勸其釋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