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政府令第43號)
1、第四條修改為: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本市農村社會保險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務。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要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作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壹項重要任務,認真組織、檢查和實施。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2、刪除第二十條。
3.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市、縣(區)應當成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財政、稅務、審計、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參保人代表組成,同級人民政府領導為主任。”
4.刪除第三十五條。
(2)《南京市失業保險辦法》(政府令第102號)。第206次)
1,第三條修改為:“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本市失業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本市失業保險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失業保險工作,區縣經辦機構按照各自職責承擔失業保險工作。
2.本條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統壹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3)《南京市殯葬管理辦法》(政府令185)
1,刪除第十九條第二款。
2.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阻礙殯葬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南京市關於擁軍優屬的幾項規定》(政府令第10號。第五十二屆)
1,第壹條修改為:“為了加強擁軍優屬工作,加強軍政軍民團結,維護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 根據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江蘇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2.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優撫對象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現役軍人家屬。”
3.第五條修改為:“擁軍優屬工作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優撫對象的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4.刪除第6條和第7條。
5.第九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大力支持部隊做好多樣化軍事鬥爭準備,配合部隊完成訓練演習、戰備執勤、科研試驗、搶險救災等多樣化軍事任務。
廣泛開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服務保障等領域的軍事保障活動,幫助部隊解決科研技術難題,協助部隊實施人才戰略工程,加強日常生活服務保障,大力支持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促進軍地融合發展。"
6.第十五條修改為:“現役軍人死亡的,由病故軍人登記遺屬在寧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發給壹次性撫恤金,被批準為烈士並確認因公犧牲的,還應當發給壹次性慰問金,標準按照市有關文件執行。”
7.第十六條修改為:“獲得榮譽稱號、榮立壹等功的現役軍人死亡的,除按照規定發給壹次性撫恤金外,還發給壹次性立功榮譽撫恤金,標準按照市有關文件執行。”
8.第十七條修改為:“符合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優撫對象,享受定期撫恤金、殘疾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民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